侵犯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判赔300万元

2021-11-02 20:15:24 阅读
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保护企业数据信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同时,打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争议梳理和法律适用,为完善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司法助力。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10月2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该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切实打击恶意侵害知产产权行为的同时,推动新时代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情速递
  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并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为:平台主播与注册用户进行互动,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通过消费虚拟货币“购买”对应价值的“礼物”,并打赏给心仪的主播。主播获得礼物后可兑换成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
  为鼓励用户参与互动,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后台会抽取一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一定周期内,后台会根据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当某个用户打赏的礼物数量刚好累积到相应倍数的中奖数量索引,就会被系统判定为中奖。中奖用户将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通过后台权限,公司高管可登录平台账号查看中奖实时数据。
  原告诉称,被告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被告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但仍获取原告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被告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中奖,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金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9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和通过中奖数据得出的中奖概率,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自身非法获利的同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确认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要点
  一、原告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
  相关数据系原告通过设定中奖算法,由程序分配中奖索引,结合用户打赏实时产生。公司对相关账号设置查看权限,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时注销离职员工账号。后台数据处于非公开状态,原告对此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收集、汇总、整合。通过跟踪和挖掘数据,可了解用户的打赏习惯和消费水平,及时调整中奖机制,优化经营资源,提高用户的粘性,获取流量,数据本身可具备商业利益。并且,中奖数据的具体设置往往是经营者通过权衡用户的中奖比例与公司收益作出,其中包含的中奖分配和相关排列组合信息,以及反映的中奖场景,体现了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其产生的经营效果,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获得相应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数据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
  二、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被告曾任原告公司高管职务,其于任职期间登录权限账号查看后台数据,本为职责需要,并不违法。然其明知公司不允许,仍违反保密协议,通过查询后台数据,推算中奖概率,关联多项账号,择机打赏以获得平台高额奖金,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在自身账号已被注销的情形下,仍非法获取他人账号登录后台,继续利用后台信息“刷奖”,降低平台其他用户中奖概率,破坏平台打赏环节的运行机制,扰乱平台经营秩序。
  三、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通过高权限账号获取后台数据,亦自述知晓其行为违反公司规定以及会对原告平台造成影响,但仍实施该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被告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登录后台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次数频繁、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高,且通过关联多账号充值,利用数十名主播提现,涉及范围广;特别是被告离职后已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其账号被注销,仍登录原公司后台查看数据,属情节严重。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侵权获利1.5倍确定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日渐成为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对于推动企业研发创新,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推进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案同时涉及新领域新业态下数据经营信息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经营者重要的生产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特别列举 “数据” 作为经营信息的一种,给企业提供了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数据的新思路。
  本案明确了数据类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思路,从该路径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秘密条款共列举了四项具体行为表现,本案针对被告汪某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适用了其中三项规定。汪某行为本有悖于职业道德,更为反法提倡的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所谴责。
  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保护企业数据信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同时,打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具体适用中充分考虑数据信息和行业特征,以及被告主客观各项因素,合理确定赔偿基数和倍数。通过争议梳理和法律适用,为完善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司法助力。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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