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信群吐槽车位卖太贵,开发商索赔50万被法院驳回

2021-10-08 08:31:47 阅读
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高飞公司主张陈力、张天、郑永丰在“佳园团结群”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业主微信群吐槽车位卖太贵,竟被开发商索赔50万 法院:驳回!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刘文添为了更好地沟通生活所需,督促物业提升服务质量,很多小区的业主自发建立了业主群,业主们在里面畅所欲言,或吐槽、或赞誉,本以为是可以共同商议,为自己争取应得利益的场所,广州某小区的三位业主却因为在业主群里发表了几句言论,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
  三业主在群里吐槽
  被开发商告上法庭
  广州市高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飞公司)是佳园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高飞公司在佳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信息。
  陈力、张天、郑永丰是佳园的业主,三人先后在名为“佳园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对上述《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租售的车位存在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
  高飞公司认为陈力、张天、郑永丰的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高飞公司的商誉。高飞公司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群内讨论发言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开发商起诉
  那么,三名被告在“佳园团结群”发布案涉言论的行为是否侵犯高飞公司名誉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高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高飞公司主张陈力、张天、郑永丰在“佳园团结群”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名被告作为佳园小区业主,系案涉《车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对象,《方案》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高飞公司或所在区的住房和建设局反映异议内容。
  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高飞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此外,未有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将案涉言论发表于其他公共场合。因此,三名被告在高飞公司拟对小区车位进行租售的事实基础上,以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
  此外,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
  高飞公司作为佳园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小区车位租售活动的实施者,应当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式及时解答、澄清小区业主就《车位租售方案》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消除小区业主对《方案》有关内容的疑虑,并对小区业主的评价予以必要容忍。
  【法官提醒】
  开发商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
  不鼓励通过起诉来限制业主合理批评质疑权利
  该案的主审法官袁玥分析认为,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对开发商实施的行为存在误解,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业主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
  开发商实施的商业行为如关乎业主切身利益,更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其疑虑。法院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互联网+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合同被确认无效,判决如返还虚拟币不能应折价补偿
下一篇:退订短信也要收费吗?用户把平台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