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机已按约交付并安置矿场,主张解除合同退款没有依据

2021-04-11 20:29:38 阅读
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签订后,涉案矿机安置在四川矿场,由龙翔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因二份《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龙翔公司退还合同款311895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深圳矿机律师
陈某A与深圳市龙翔区块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章某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02民初4916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A。
  被告:深圳市龙翔区块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章某B。
  被告:章某C。
  原告陈某A与被告深圳市龙翔区块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章某B、章某C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翔公司、章某B、章某C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章某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陈某A与龙翔公司、章某B、章某C签订的二份《购销合同》和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2、判决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承担连带责任向陈某A退还合同款项共计311895元并支付以311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陈某A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责任保函费等均由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龙翔公司、章某B、章某C与陈某A签订《购销合同》和《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向陈某A出售矿机和电源等设备并约定服务器拖管,合同和协议对交易事项作了相关约定。随后,陈某A依约向章某C转账支付184855元。2019年8月5日,龙翔公司、章某B、章某C又与陈某A签订《购销合同》及《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除合同价款为127040元外,其他内容均与第一次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一致。陈某A当天即向章某C转账支付127040元。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收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陈某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陈某A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退还已付款项。
  章某B系章某C的姐姐,且系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B在前述的合同和协议上加盖了龙翔公司公章以及加盖本人私章。因此,本案合同应为龙翔公司和章某B、章某C三人共同与陈某A签订,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应就退还合同款项并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龙翔公司辩称:陈某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陈某A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龙翔公司与陈某A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龙翔公司已履行交付涉案货物的义务,两合同均已履行完毕,龙翔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陈某A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号为20190723的购销合同签订于2019年7月23日,由陈某A一次性支付货款184855元,向龙翔公司采购50台矿机“阿瓦隆”910B-18T、55个2000W链力全新电源与6个树莓派,货物交付方式为“供方(即龙翔公司)负责将货物发物流到至指定地点”。龙翔公司于2019年8月3日通过物流将上述矿机送达四川矿场,并安排上架运转,即龙翔公司已按约定交付机器,履行该购销合同的交付义务。合同号为20190805的购销合同签订于2019年8月5日,由陈某A一次性支付货款127040元,向龙翔公司采购30台品名为S9SE的1280W17T矿机与33个1800w电源,货物交付方式为“供方(龙翔公司)负责将货物发物流到至指定地点”。龙翔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通过物流将上述矿机送达四川矿场,并于2019年8月12日安排上机运转,即龙翔公司已按约定交付机器,履行该购销合同的交付义务。
  上述两购销合同的合同标的均已交付完毕,且托管后机器正常运转,并无质量问题。交付事实不可逆转,后续的托管事项与购销合同无关,《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履行事项形成的纠纷应按托管协议有关约定处理。
  二、关于陈某A与章某C签订托管协议,龙翔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该合同履行事项与龙翔公司无关,陈某A无权就该合同的履行事项向龙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托管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为章某C,龙翔公司在交付机器时办理交接手续时应陈某A要求加盖公章,并不等同于确认龙翔公司系合同相对方。对于托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应以合同文本明确约定为准,且在托管协议履行期间,均由章某C负责处理,与龙翔公司无关。
  三、据龙翔公司了解,两份托管协议均因陈某A主动提出退还押金导致托管事项终止,协议终止并非龙翔公司或章某C、章某B的过错造成,陈某A无权要求龙翔公司予以赔偿。两购销合同的合同标的交付,均由章某C妥善安置在四川矿场,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服务器正常运转。后因考虑到哈萨克斯坦矿场运行机器的电费标准较低,从维护陈某A利益的角度出发,章某C提出将涉案机器安置在哈萨克斯坦矿场,陈某A与章某C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由章某C将涉案机器运往哈萨克斯坦矿场,并约定龙翔公司负担国内陆运的运费,且陈某A亦向章某C支付上述费用。后章某C委托代理公司将涉案机器运往哈萨卡斯坦矿场,因清关手续耗时较长,且后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涉案机器清关手续迟迟未能办理完毕。但涉案机器最终已完成清关手续,可继续履行托管事项。至于托管协议的解除问题,龙翔公司尊重陈某A单方解除的意愿,且章某C已退还托管协议的押金,在陈某A明确不再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下,可由陈某A与章某C协商处理托管协议终止的后续事宜,陈某A自行取回涉案机器。
  综上所述,龙翔公司已按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涉案机器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陈某A无权要求解除购销合同,或要求退还合同价款,亦无权要求龙翔公司承担任何利息。请求驳回陈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章某B辩称:一、章某B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涉案合同的履行事项应由合同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与章某B无关。章某B系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B就涉案合同的签署行为系代表龙翔公司。龙翔公司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涉案合同相关责任应由龙翔公司独立承担,与章某B无关,陈某A就涉案合同要求章某B承担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对于涉案合同的具体履行和责任承担问题,答辩意见与龙翔公司一致。
  综上所述,章某B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陈某A无权向章某B就涉案合同提出任何主张。请求驳回陈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章某C辩称:一、关于龙翔公司与陈某A所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章某C并非合同相对方,该合同款项的履行事项与章某C无关;且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解除或退还合同款项并无依据。首先,两份购销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系龙翔公司与陈某A,并非章某C,陈某A无权就两份合同向章某C提出任何主张。其次,龙翔公司已履行交付涉案货物的义务,两合同均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解除合同或退还合同价款并无依据。两购销合同的涉案机器均由龙翔公司运送至四川矿场,即完成涉案机器的交付。后机器上架正常运转,并无质量问题。
  二、关于章某C与陈某A签订托管协议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首先,两托管协议的托管机器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12日安排上架运转。其中,50台涉案机器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10月25日均正常运转,30台涉案机器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均正常运转;陈某A账号通过托管机器正常获取收益。其次,托管协议第一条第2款明确约定“期间甲方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更换乙方服务器的运行场地,甲方提供的更换场地其运费由甲方承担,因场地更换导致收益损失由乙方承担”,托管期间,考虑到哈萨克斯坦矿场的电费成本较低,从节约机器运转成本、维护陈某A利益的角度出发,章某C建议将涉案机器运往哈萨克斯坦矿场。经协商,陈某A同意涉案机器更换运行场地,并同意承担国内运输费用,且实际向章某C支付了相关费用。可见,章某C将涉案机器安排运输至哈萨克斯坦矿场系征得陈某A同意,因场地更换期间收益损失应由陈某A承担。最后,章某C委托代理公司将涉案机器运往哈萨卡斯坦矿场,因清关手续耗时较长,且后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涉案机器清关手续迟迟未能办理完毕。章某C一直积极协调,并及时向陈某A汇报情况,但陈某A要求退还托管协议的押金,视为单方提出终止托管。基于友好合作精神,章某C退还押金,后续托管不再继续。但涉案机器最终已完成清关手续,于2020年6月22日可提出来妥善安置。托管协议终止后,陈某A应及时提回机器,但陈某A一直怠于处理,对于后续涉案机器的保管费用应由陈某A负担,章某C保留向陈某A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综上所述,章某C并非购销合同的合同相对方,陈某A无权就该购销合同向章某C提出任何主张。而托管协议因陈某A个人原因终止托管,章某C同意两托管协议予以解除,但托管期间章某C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无过错或违约情况,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向陈某A进行赔偿。相反的,陈某A应尽快提回机器,减免不必要的保管成本。请求驳回陈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龙翔公司与陈某A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龙翔公司向陈某A出售50台矿机“阿瓦隆”910B-18T、55个2000W链力全新电源与6个树莓派,货物交付方式为供方(即龙翔公司)负责将货物发物流到至指定地点。龙翔公司于2019年8月3日通过物流将上述矿机送达四川矿场,并安排上架运转。陈某A一次性支付龙翔公司货款184855元。2019年8月5日,龙翔公司又与陈某A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陈某A向龙翔公司采购30台品名为S9SE的1280W17T矿机与33个1800w电源,陈某A于当天支付龙翔公司127040元。龙翔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通过物流将上述矿机送达四川矿场,并于2019年8月12日安排上机运转。 
  2019年7月23日,章某C作为甲方与陈某A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于2019年7月23日前提供50机位给乙方,并保证机房达到上架运行,服务器运行地点由甲方指定,甲方做好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期间甲方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更换乙方服务器的运行场地,甲方提供的更换场地其运费由甲方承担,因场地更换导致收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机位保证金22359元等。章某C、陈某A在协议上签名,龙翔公司在协议的甲方处加盖了公章及章某B私章。2019年8月5日,章某C作为甲方与陈某A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于2019年8月5日前提供30机位给乙方,并保证机房达到上架运行,服务器运行地点由甲方指定,甲方做好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期间甲方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更换乙方服务器的运行场地,甲方提供的更换场地其运费由甲方承担,因场地更换导致收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机位保证金10000元等。章某C、陈某A在协议上签名,龙翔公司在协议的甲方处加盖了公章。
  上述合同约定的矿机安置在四川矿场,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托管期间,考虑到哈萨克斯坦矿场的电费成本较低,章某C建议将涉案机器运往哈萨克斯坦矿场。经协商,陈某A同意涉案机器更换运行场地,并同意承担国内运输费用,且实际向章某C支付了相关费用。章某C委托代理公司将涉案机器运往哈萨卡斯坦矿场,因清关手续耗时较长,且后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涉案机器清关手续迟迟未能办理完毕。上述机器运转至2019年10月25日。2020年4月9日,应陈某A要求,章某C退还陈某A上述托管协议的机位保证金22359元和10000元。
  陈某A认为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收款后,未按照合同履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章某B系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C系龙翔公司的管理人员,章某B与章某C系姐弟关系。
  上述事实,有陈某A提供的购销合同及服务协议(各两份)、转账明细,龙翔公司提供的陈某A矿场聊天群截图、陈某A矿场聊天群成员、运单详情、运单详情(运单号531368488)、运单详情(运单号369874324641),章某C提供的陈某A矿场聊天群截图、陈某A矿场聊天群各人员信息截图、陈某A电费对账群聊天截图、陈某A电费对账群各人员信息截图、陈某A矿机挖矿记录,陈某A矿机挖矿记录、陈某A矿场聊天群截图之一、100台10**杨冬强对帐群聊天记录截图、100台杨冬强群聊成员信息截图、运单及翻译文件、100台10**杨东强对账群聊天记录截图、照片二张、视频截图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A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802民初4916号民事裁定,查封章某B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岩融侨观邸组团七)2幢26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闽(2020)龙岩市不动产权字第0027619号】。陈某A向本院缴纳诉讼保全申请费2095元。
  本院认为,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中的甲方虽为章某C,但龙翔公司在两份协议中的甲方盖章处均加盖了公章,应认定为该两份协议均系龙翔公司与陈某A签订,章某C作为龙翔公司的员工只是代表龙翔公司与陈某A签订协议。陈某A与龙翔公司签订的二份《购销合同》、《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二份《购销合同》签订后,龙翔公司已依约向陈某A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矿机等设备,陈某A亦按约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二份《购销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故陈某A要求解除二份《购销合同》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签订后,涉案矿机安置在四川矿场,由龙翔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后经协商,陈某A同意涉案机器更换运行场地,并同意承担国内运输费用,上述机器运转至2019年10月25日。2020年4月9日,应陈某A要求,章某C退还陈某A上述托管协议的机位保证金22359元和10000元。上述事实表明,陈某A与龙翔公司已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双方的托管服务至此终止,故陈某A要求解除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因二份《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龙翔公司退还合同款311895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章某B、章某C不是合同相对方,陈某A要求龙翔公司、章某C、章某B连带退还合同款及利息,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陈某A要求解除陈某A与深圳市龙翔区块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章某B、章某C签订的二份《购销合同》和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陈某A要求深圳市龙翔区块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章某C、章某B连带向陈某A退还合同款项311895元并支付以311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陈某A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为3012.5元,由陈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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