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张桂兰系接受原告的委托代原告向被告下单,下单时也未告知被告其为实际的合同相对方。被告客观上无法知晓原告与张桂兰间的关系,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原告退款并无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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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系管理性的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该管理办法系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故合同及确认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缺乏依据。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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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黄某B在上诉人单位所购的移动电话网码号189XXXXXXXX具有占有、使用权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黄某B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操作流程办理了码号过户手续,侵犯了黄某B对该码号的占有使用权利,上诉人称其办理过户业务符合操作流程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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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N的全称是Content Delivery Network,即内容分发网络。CDN是构建在现有网络基础之上的智能虚拟网络,依靠部署在各地的边缘服务器,通过中心平台的负载均衡、内容分发、调度等功能模块,使用户就近获取所需内容,降低网络拥塞,提高用户访问响应速度和命中率。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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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核,某A公司是否被黑客盗用流量,不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某A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所依据的事由非法定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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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的网络出现故障后,在未修复期间,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免收该时间段的网络使用费,被告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原告。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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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方提供的数据分析,自2013年8月涉案网络设备及资源交接至2017年3月,虽有部分新用户入网,但原有用户大量离网、卖方预期利益受损也是客观事实。实践中客户退网多由网络质量、资费标准等原因引起,上述原因均可认定为网络原因。故应结清所有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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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B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的《短信业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某B公司已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某A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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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服务器租用合同,负责提供硬件,而非网络服务合同,接入互联网是由有资质的网络运营商负责,对此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有关代理合同关系,本案磊雷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海祈公司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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