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A未经杭州多技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出售被诉侵权视频,使得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在线交易方式获得该视频,侵犯了杭州多技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被诉侵权视频已删除,杭州多技公司撤回某A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予以评判。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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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蓝某B创作的《汉》于2013年5月公开出版发行,且发行之前在网络上公开连载,马某A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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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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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岚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003号 原告:吴雪岚。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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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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