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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所签《短信业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履行,法院判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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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B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的《短信业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某B公司已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某A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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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个人简介)
,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
。
现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互联网+”平台领域涉及到的专业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保护、网络作品(文学、图片、音视频等)、大数据、增值电信,以及其他与网络相关的各类纠纷处置,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互联网+平台领域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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