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内容出现了侵权,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但在本系列案中,搜狐公司虽然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但其提交的用户信息仅包含账号ID、账号名称与创建时间,并没有用户的真实信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因此不能证明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2022-03-27 查看(2136)
  • 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及时删除,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之侵犯

    美团网系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平台展示的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三快公司不存在任何明知侵权或者应知侵权的可能性,更不存在任何帮助侵权的故意。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三快公司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2021-09-21 查看(593)
  • “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包括“避风港”在内的各项版权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具备一定的弹性,为创作所依赖的新技术,或根据这些新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留有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网络产业不同业态与多变的合作样态的发展。
    2012-09-07 查看(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