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人工点击干扰百度搜索排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两百零五万
本案中,被告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12-08 查看(354) -
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一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01-12 查看(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