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发朋友圈,属于职务行为吗?

    本案中,除了某A在朋友圈中发布了涉案信息,来电公司的另一销售人员某B在其朋友圈中发布了与涉案信息基本相同的信息,且在信息中均称“我们来电人”,基于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上述人员发布信息的行为应与来电公司的意志相关。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某A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系为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10-26 查看(313)
  • 私人照片被其照相馆公开发朋友圈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亲密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2-05-11 查看(109)
  • 微博、朋友圈“盗图”用以冒充他人人设,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敏敏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小李承担侵权责任。敏敏要求小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具体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2021-11-25 查看(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