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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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林某未经吴某的朋友赵某同意,在朋友圈中发布赵某的照片并任由第三人在其朋友圈中做出贬低性言语评价,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应予制止。林某与吴某因删除朋友圈图片发生纠纷后,林某在...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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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抖音“实名举报”,究竟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通过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其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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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互怼的双方不仅要在业主群道歉,更要赔偿打伤对方的相关损失。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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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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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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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某A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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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夏涛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多次主动积极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叶某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在业主群内连续道歉三天,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实一次,不得屏蔽任何人,澄清跟...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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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吃穿住行均可测评的网络环境下,测评博主在发表关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评论时,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测评态度,应当基于自身的消费体验,或者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所发布的内容应当基本客观,不得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如逾越法律界限侵害企...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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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网络侵权,尤其是名誉权,因涉及言论自由以及复杂的人格权益,非常不直观、不容易判断,往往需要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进行区分判断,从诽谤的本质出发,围绕言论是基于行为人自身认知作出还是无中生有,考究其是否存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不当评...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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