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抖音的上诉状,抖音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抖音主张的侵权行为与微信、QQ 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的履行无关,腾讯开发者协议约定管辖不适用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该协议不能成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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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同时亦存在软件需求不明确、未购买支付和电子合同签约功能等未完成协作事项的违约情形,亦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故对其返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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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微信”二字,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和知名商品 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提供的商品 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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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某A公司依托“广告+免费视频”或者收取会员用户费用的经营模式,通过广告费和会员费谋求商业利益的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绕开广告直接播放某A公司视频的行为是上诉人某B公司采取技术手段的结果,该等行为侵害了某A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具有正当性。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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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要求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信息环境。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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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公司对于自身业务的开发不应当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涉案广告屏蔽软件使得某B公司、某C公司正常播放的视频贴片广告被过滤,无疑破坏了某B公司、某C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谓正当。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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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定一般采用“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即在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具备接触原告作品条件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作品系其独立创作,或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则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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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至起诉时尚欠“在凯途项目”部分款项。而某B公司作为软件开发者,负有凭借其技术协助委托方达成合同目的的义务,其未能按约定内容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对于已交付部分存在的问题,未能全部予以解决,故判定分别负担30%、70%的责...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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