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权的那些事儿

2021-09-19 10:50:47 阅读
名誉是一个人的脸面,会影响他人的印象判断。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事关自己形象的这张名片都是非常重视的,除了锻造自己提升外在的名誉形象之外,也要严防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一个人的重要权利之一,也可以说是一个人作为“人”的脸面,如果“面子”不好看,会影响他人的印象判断。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事关自己形象的这张名片都是非常重视的,除了锻造自己提升外在的名誉形象之外,也要严防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
  案例一:
被告知信用度为零,起诉要求赔偿
  张先生诉称,其因购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银行打印信用报告,却被告知自己被发放的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零,截止2015年8月,已经变成了呆账,余额为零。于是张先生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信用卡透支未还,银行做账处理。张先生非常疑惑,因为自己从未在银行办理过贷记卡和信用卡,也未签收到银行的信用卡,更没有使用过银行贷记卡和信用卡,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是怎么产生的,银行也从未向张先生索要过欠贷,自己怎么会有呆账和信用不良的记录呢?因认为银行办理和管理信用卡不规范,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和个人信用,张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和精神损失。银行认为张先生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责任应自行承担。经过审理,张先生得到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张先生称自己未在银行办理准贷记卡,其名下却出了准贷记卡,并被他人冒用出现信誉度为零的后果,是银行办理准贷记卡制度不规范造成的。银行对此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先生名下的准贷记卡是张先生持有效证件亲自办理,其工作人员在为张先生办理转贷记卡过程中没有违规操作,但是银行未能提供,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银行将张先生以“信用度零”报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名誉权。考虑到银行的行为给张先生名誉造成的损害程度,法院酌定赔偿5000元。并要求银行停止对张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对张先生进行赔礼道歉。
  案例二:
被绯闻了,索要巨额赔偿
  胡先生诉称,自己是中国大陆著名的演员,同时还在很多节目担任主持人角色。2014年,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人民网网站直接发布名为“胡×带神秘女过夜被曝光曾与前妻交恶”的文章,且在文章中提到“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胡先生称,“我近期在出演一部新戏一直生活在剧组,上面的携神秘美女酒店喝咖啡的事儿纯属子虚乌有。某网络公司未经调查核实,仅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散布诋毁我名誉的不实言论,且有侮辱性字眼,极大的损害了我的公众形象,使社会公众对我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对我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某网络公司辩称认可涉案文章是误将他人认作胡先生而进行了错误报道,存在失实之处,但是并非故意诽谤,跟踪报道已经对事件进行澄清,没有损害胡先生的名誉,反而提升了其知名度,所以即使涉案文章存在部分不真实的内容,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我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没有使用侮辱性词汇。关于审查义务,我公司作为时政类新闻网站,虽没有对转载文章做实质审查,但已经进行形式审查,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的结果是要求某网络公司在其首页上向胡先生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三日。并要求网络公司向胡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二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转载单位转载其他媒介刊物发表报道文章时,应该预见所转载的报道文章可能存在失实之处给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应该对转载报道文章进行必要审查,该审查义务不因网站采取自动转载技术而免除。本案中,涉案文章使用了贬义性语言,倾向性明显,属于贬损胡先生不公正评论,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某网络公司在转载该文章时,既没有向文中所述的“爆料者”核实,也未向原发者核实,在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多家网站已经发表辟谣文章的情况下,仍然转载了标题失实及部分内容失实的文章,应认定某网络公司在转载文章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侵犯了胡先生的名誉权。
  对于某网络公司有关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法院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报道有容忍的义务。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新闻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这些信息应该限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真实信息,涉案文章披露的事实不真实,某网络公司所持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事由是不能成立的。对于某网络公司辩称的涉案文章已经由跟踪报道对事件进行澄清,没有损害胡先生名誉,反而提升了胡先生知名度的说法,法院认为,与正面报道相比较,涉案报道留给公众及胡先生本人的印象更多的是对胡先生私生活的贬低,而某网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胡先生本人希望借此文达到提高公众关注度的目的,所以网络公司的这一抗辩意见也不能予以采纳。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胡先生要求某网络公司基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网络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对应。关于精神抚慰金,应当综合某网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酌定。关于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官提醒: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要明确名誉权包括的内容:(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要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被侵权人一定要保存被侵权的证据,必要时要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者: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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