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竞争的正当边界初定 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一审获胜

来源:南方周末 2016-06-04 18:11:45 阅读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的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这样的规则: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2016年5月26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地图构成不正当竞争。(浦东法院官方微博截图/图)

“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都是经营自己的生态圈,基本上什么业务都会涉及。核心目的都是把用户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变现。因为都跨界,竞争时的合理边界在哪儿,就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的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这样的规则: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折腾了两年,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不正当竞争一案终于走完了一审程序。

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百度地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大众点评主张的赔偿高达9000万。对此,其代理律师傅钢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表达一种态度。“我们也知道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法院不太可能赔这么多钱,原本估计会判500万左右。实际上互联网行业的人都知道,每增加一个用户的成本大概在几块钱,更何况愿意花时间去评论的都是优质用户,9000万已经是少说了。”

百度方面给南方周末记者的回复,仅仅是一份“官方口径”:法院认定百度地图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遵守了国际通行Robots协议。此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对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支持。百度将更合理地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对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百度地图侵权部分,我们将提起上诉。

这意味着,在二审终审判决之前,百度地图并不打算停止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的信息。截至发稿,南方周末记者打开百度地图搜索时发现,来自大众点评的信息依然大量存在,并完整呈现。

“竞争”的本质:抢用户

这个案子是2014年4月起诉到法院的。

起因是,大众点评发现,从百度地图搜索商家时,绝大部分的用户评论都来自大众点评网,并且是完整呈现。虽然用户也可以根据百度地图提供的链接进入大众点评网,但必要性已经大大降低——因为所有信息在百度页面上都能看得到,用户也可以选择来自百度糯米的团购。

原告大众点评网2003年在上海成立,主要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注册用户可以对商户进行评论,评论通常包括环境、服务、价格等方面,并可附上照片。

大众点评网提供给法院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其收录商户数量超过600万家,覆盖全国2300多个城市,点评数量超过2800万条,月活跃用户超过7500万,移动客户端累计独立用户数超过8000万。

作为被告的百度地图,除了提供定位、地址查询、路线规划、导航等常用地图服务外,也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查询、团购等服务。

百度方面以两家公司的类型差异来应诉:大众点评网自称是“城市生活消费平台”,而百度公司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提供信息都是其百度搜索服务的一部分,百度地图提供的是基于位置的服务,故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浦东法院作出的定性是:百度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理由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和大众点评网一样都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与大众点评网争夺网络用户,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在法院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

在现代市场经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从事多领域业务的情况实属常见。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因此法院认为,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都是经营自己的生态圈,基本上什么业务都会涉及。你是靠搜索、支付,还是点评起家的,现在已经不那么重要。核心目的都是把用户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变现。因为都跨界,竞争时的合理边界在哪儿,就会成为一个问题。所以现在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教授朱巍说。

在朱巍看来,浦东法院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意外。之前的“3Q大战”,法院就认定,腾讯的即时通讯软件和360的杀毒软件存在竞争关系。猎豹浏览器屏蔽优酷的视频贴片广告,同样也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法院的这个结果我是认同的。但关于百度的行为是不是搜索,技术上的讨论还是不够清楚,我觉得这部分说理二审法院可以完善一下。”朱巍说。

明确的规则比百万赔偿更重要

“我们做了大量公证,因为百度地图上的侵权信息太多了,只能采取随机抽样取证的方式,就这样公证书摞起来还有一人高。很多商家的评论中只有大众点评用户的评论,有的商家一百多条评论里面,来自百度地图自己的只有两三条,剩下的都是大众点评的。”傅钢说。

大众点评网搜集的这些证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写道,“百度公司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中处于领先的地位,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其尚且不能凭借自己的用户获取足够的点评信息,由此亦可见点评信息的获得并非易事。”

法院发现,点评类网站很难在短期内积累足够多的用户点评,因为每一条点评都需要由用户亲自撰写。

在百度地图中,餐饮类商户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百度地图也有点评功能,百度的用户也可以直接发布点评。但在很多类别的商户中,直接来源于百度用户的点评只占很小的比例。

而网站具有集聚效应,即网站商户覆盖面越广,用户点评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点评,也越能吸引消费者到该网站查找信息。

因此,法院认为,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此种使用方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损害了其交易机会,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还使用了“搭便车”“不劳而获”这样的词,来形容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大量使用其他网站点评信息的行为。

而对于百度地图先后发布的不同版本,法院也做了区分。浦东法院发现,在百度地图早期的安卓版本中,只是在谨慎地少量使用来自其他网站的点评信息。

如2013年的一个版本中,百度地图商户页面仅显示了三条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且每条点评信息都未全文显示,每条信息都设置了指向大众点评网的链接。在法院看来,此类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点评信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还进一步“表态”:企业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如果不能维护其权利,将没有经营者再愿意投入巨额成本进行类似的创新性、基础性的工作,从而抑制经营者创新的动力。

“对于百度和大众点评这样规模的企业来说,300万还是3000万,其实差别没有那么大,因为这种对交易机会的侵犯,具体损失和获利都很难计算,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英美法系因为存在惩罚性赔偿,类似的案子可能会判赔很高,但数额基本上是陪审团决定,也不稳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说,“大家更关注的还是规则的明确。”

记者:任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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