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2-05-19 08:01:41 阅读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网络在给人们提供了大量信息的同时也会成为犯罪分子新的犯罪平台。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激增,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几何级增长的趋势,在一些领域已呈泛滥成灾之势。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研究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征,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由于网络具有传播快、散布广、隐蔽性强的特点,因此,网络犯罪较之其它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其特点,主要包括:   
 (一)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化   
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另外,有些计算机犯罪,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到犯罪目的。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计算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网络犯罪的智力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对于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及低龄化    
分析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较之其它犯罪又有多样性及低龄化的特点。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决定的。据统计,目前网络犯罪主体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约占整个网络犯罪分子人数的83%,有的网络犯罪分子甚至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及低龄化特点,对于有效控制、打击网络犯罪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网络犯罪形式多样化、结果多元化    
网络犯罪的最初表现形式,以黑客行为居多。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方面。近年来,网络犯罪逐渐向其他犯罪对象及领域蔓延,如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增多,并逐渐表现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从网络犯罪的结果来看,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目前我国既存在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计算机资产犯罪,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危害结果难以预料),也存在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行为。   
(四)网络犯罪表面的'虚幻性”、结果的危害性  
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犯罪者大多文质彬彬,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前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使得网络犯罪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表面'虚幻”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其破坏。网络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攻击,都可能造成网络上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涉及经济利益性犯罪,其非法获利比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通常较大。    
二、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网络犯罪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传统犯罪将逐步向网络犯罪转化,同时新的犯罪形式也会出现,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形式。考察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大类型:
(一)、只能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四种: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这类网络犯罪只能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内实施,主要对象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属于信息攻击或破坏行为。其表现方式和犯罪手段有:1、袭击网站,即侵入网站服务器主机,并在其中设置袭击程序,在特定的时间内袭击目标网站,使其系统局部功能失灵,并导致网站网络系统瘫痪。2、在线传播破坏性病毒或逻辑炸弹等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与网络相关联的犯罪,即利用网络实施的种种犯罪。这类犯罪较多,常见的有:    
1、电子盗窃。即是以解码、修改指令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终端,达到盗获他人网络接入服务的行为。    
2、网上洗钱。即在网络上以密码或加密传输信息的方式,在网上销售或存储钱款,通过网上的合法交易,把通过非法渠道得来的'黑钱”洗'白”。   
3、网络诈骗。包括利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商务、电子银行、在线商店、网上拍卖等业务,从事假支付、真诈骗的活动。   
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或粘贴大量有人身侮辱、诽谤、或恐吓等内容的文章或者图片和散布各种谣言来侮辱、诽谤和恐吓他人。    
5、网络色情传播。由于网络支持图片传输,不法分子将大量色情图片、电影等发布在网络上,不仅影响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并容易诱发各类犯罪发生。    
三、目前打击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  
1、确定犯罪对象的范围偏窄。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打击力度不够。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     
3、刑罚设置不够完善,打击范围偏窄。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方能有效打击犯罪。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对于从根本上打击此类犯罪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四、防范、打击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1、以技术治网。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高科技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如可以通过报告、监控、报警和登录到网络逻辑链路等方式把对网络和主机的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同时,还可以通过掌上指纹扫描仪、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等技术层面的手段,来减少、防范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2、依法治网。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一是完善互联网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已制定一些保护网络安全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些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传播不良信息,但没有明确指明不良信息中包含网络信息。如将该法第25条改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内容就具体明确了。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且是一个无国界、无时空的虚拟世界,现行《刑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多方面跟不上这个发展的虚拟世界。如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问题,网络上的隐私权与网络监察管制冲突问题等等,都需要不断地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    
三是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使广大网民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 
 
 
作者:程为清,本院案件审判中心法官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互联网+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网络诈骗成网上犯罪主要形式
下一篇:互联网大佬集体做手机 意在政府补贴和抢占手持终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