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短视频上传发布于爱奇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微博视频、腾讯视频、YOUKU视频、微信等网站及公众号上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
2023-02-28,国家版权局发布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涵盖<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五种类型,多起案例、多项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或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回应新发展...
米拓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软件的<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登记证书,而工程建设协会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审法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关于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的规定,认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软件的<font color=...
本案中,根据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Q版孙悟空”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受<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涉案作品完成及发表日期,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速达系“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作者,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完整<fo...
对不构成作品的内容进行抄袭的行为,若损害到市场公平竞争,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应为其所禁止。
即使涉案开源软件项目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因此,本院认定,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诉讼亦无需经过其他贡...
华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某A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某A的侵权情节、华风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证据保全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腾讯公司以<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5G芝麻”云游戏平台所在的祺韵公司以及提供“5G芝麻”云游戏平台的下载和分发服务的优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920万元...
凤侠公司主张赵某不具有本案涉案美术作品的<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并提交“HD佳音图库”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及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显示,图片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图片内容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但凤侠公司并没有提交图片的信息、来源,亦未有<font ...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蓝某B创作的《汉》于2013年5月公开出版发行,且发行之前在网络上公开连载,马某A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使用了吴京的姓名及肖像,故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的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吴京有权要求战狼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人许可”做出了认...
版式设计能否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而言,版式设计是不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但随着出版行业的发展,版式设计也可能因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作为作品保护。
“云自媒”网站网页缺乏独创性不属于汇编作品,两被告作为经营者将原告的成功精品案例作为自己的服务案例进行宣传,虽然不构成混淆行为,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天睿公司、乐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3万元。
在互联网时代,网民在网站上参与互动评论所形成的版权之归属约定事关网络公司当前核心资源之多寡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之基石,相关网络公司应引起高度重视。
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形成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院认为,在京华时报的采访报道中使用涉案照片的确经过了肖像权人朱某A的许可,但当涉案照片被单独截取并以商业目的展示在某B公司网站上时,在未经朱某A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某B公司在其网站中以对外授权许可为目的对涉案照片进行展示,构成对朱某A肖像权的侵犯。
网络游戏作品并非<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法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不能简单地将电子游戏整体按照《<font color="#f00">著作权</font>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进行归类,应将其视为由不同作品要素组合而成的集合作品。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争议的具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