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件。该案对《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 ,作者郑学林刘敏高燕竹。作者简介: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2021年10月9日,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要求全国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特征与趋势,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商品在保质期或生产日期的表述与境内商品确会存在差异,赵亮认为涉案商品没有标注保质期的主张缺乏依据。二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要求其对商品承担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尽合理的。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网络团购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与便利,但当中也存在一些消费陷阱,想要通过团购省钱的消费者需谨慎。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