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游戏运营期间,原告的充值款项已兑换成“元宝”用于游戏,原告已享受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无证据显示原告充值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退还充值款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疯狂的“元宇宙”炒房,有玩家囤了100套房,不到半年翻6倍。有人觉得元宇宙炒房是击鼓传花的游戏,不过是包装了的骗局;有人认为这是未来世界的一种生活方式,有流量有价值就可以投资。那么元宇宙炒房到底是割韭菜还是新风口?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应为玩家。在当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情况下,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可以准用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和公示的规定。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某B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及安装“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时的《许可证协议》中两次约定了若原告和某B之间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协商不成的,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两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公安部门通知书中注明的三件游戏装备属性与曹某所购买的装备属性相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曹某购买的游戏装备即为公安部门所说的他人被盗物品。盛大公司是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对曹某所购买的三件游戏装备进行扣划,不构成对曹某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