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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网站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与立法目的相悖被法院驳回
著作权法有关合法来源抗辩限定为复制品发行者,系与作品有体复制件的特点有关,将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扩张至作品著作权的受让人与立法目的相悖,故上诉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0-10-05 查看更多 -
“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包括“避风港”在内的各项版权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具备一定的弹性,为创作所依赖的新技术,或根据这些新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留有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网络产业不同业态与多变的合作样态的发展。2012-09-07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