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时交付合同约定游戏软件,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021-04-09 17:30:49 阅读
楚游公司本应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约定软件,但其经天华公司多次催告,经过合理期间,2018年5月9日仍未交付,即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合同,并判令楚游公司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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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楚游聚汇游戏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楚游聚汇游戏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成都楚游聚汇游戏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天华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天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楚游公司与天华公司合同约定开发四款游戏,已交付三款,仅余一款未交付。即使解除合同,楚游公司也仅需退还一款游戏的开发费用。
  天华公司辩称:楚游公司所谓三款已交付游戏,大概是缘于双方“一款主开发附赠三款”的交易模式。实际上双方前期商谈时,天华公司就是要求楚游公司专门定制开发一款“长春麻将”游戏,并商定价款为10万元,同时楚游公司主动称可以再附赠三款已开发的其他游戏平台,即专门定制的“长春麻将”才是双方合同的主要标的。直至书面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楚游公司不但连专门定制的“长春麻将”没有开发交付,其附赠的现有三款游戏也从未向天华公司交付。楚游公司一审怠于应诉,提起上诉系拖延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天华公司请求:1.解除天华公司和楚游公司之间的《软件系统-销售协议》(下称涉案合同);2.楚游公司退还开发费用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计至实际支付日);3.楚游公司赔偿逾期开发支付违约金7364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情况
  2018年1月30日,楚游公司作为甲方,天华公司作为乙方,二者签订了涉案合同,合作方式主要为“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楚游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开发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络游戏平台,并负责网络平台的技术维护,保证乙方网络游戏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费用支付约定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游戏软件系统技术开发费用100000.00元人民币整”,关于工期约定为“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若甲方未能及时交付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应按合约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天华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依约支付了价款10万元,而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楚游公司的交付截止时间应该为2018年3月16日。楚游公司在履行合同超期之后收到了天华公司的多次催告,但截至2018年5月9日仍未交付。
  以上事实有双方的涉案合同、聊天记录、天华公司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楚游公司在约定的30个工作日内没有交付产品,而在超出履行期限之后经过天华公司的多次催告且经过近两个月的时间后仍未交付。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涉案合同。本案的关键在于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后天华公司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虽然合同解除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甲方未能及时交付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应按合约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双方对于工期的约定,楚游公司应该在2018年3月16日交付产品,但实际上直至2018年7月9日天华公司起诉之时,楚游公司仍未交付,故对于天华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楚游公司支付违约金7364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天华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款利息并非本案中天华公司的直接损失,也不是其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时的期待利益,其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游戏软件的支付和正常使用。综上,天华公司要求楚游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在本案中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结合违约金已经支持的情况,故对于天华公司要求楚游公司支付合同款利息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天华公司和楚游公司之间的《软件系统-销售合同》;二、楚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天华公司支付的合同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364元;三、驳回天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天华公司负担447元,楚游公司负担2000元。
  当事人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华公司和楚游公司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楚游公司本应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约定软件,但其经天华公司多次催告,经过合理期间,2018年5月9日仍未交付,即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合同,并判令楚游公司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楚游公司辩称其部分履行了合同,但天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楚游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楚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28元,由上诉人成都楚游聚汇游戏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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