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运营电竞大师软件涉赌,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2020-12-18 16:14:01 阅读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直接参与、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深圳电竞犯罪辩护律师
周某A、丁某B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4刑初11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A(自报)。
  被告人丁某B(自报)。
  被告人徐某C(自报)。
  被告人柳某D(自报)。
  被告人黎某E(自报)。
  被告人田某F(自报)。
  被告人张某G(自报)。
  被告人尹某H(自报)。
  被告人骆某I。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A、丁某B、徐某C、柳某D、黎某E、田某F、张某G、尹某H、何慧、骆某I、余尚儒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周某A、丁某B、徐某C、柳某D、黎某E、田某F、张某G、尹某H、何慧、骆某I、余尚儒及辩护人薛安军、韦振亮、程若朋、李睿贤、刘长辉、王征、王学壕、吴士勇、黄俊亮、陆智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起,殷邦骐(在逃)在其负责经营的杭州浮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冬公司)组建团队研发、运营“电竞大师”软件。“电竞大师”软件有赛事、分析师、预测、个人中心等模块,赛事模块可供用户观看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等电竞赛事;分析师模块可供用户浏览分析、预测电竞赛事结果的文章;预测模块可供用户使用软件内金币进行下注;个人中心模块的“大师商城”可供用户充值金币、兑换礼品等。
  2018年11月起,殷邦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吴越天(另案处理)在“电竞大师”软件的“大师商城”内添加京东E卡兑换途径,将该软件定制成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平台,以此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刘宣佑(另案处理)受浮冬公司雇佣,担任分析师,负责撰写预测电竞赛事结果的分析文章,以吸引赌徒在“电竞大师”软件中充值投注。赌徒在软件内以1:1的比例充值人民币兑换成金币,采用对电竞赛事结果在软件内使用金币进行押注的方式上分,博概率赢取金币后,在“大师商城”中以1:1的比例将金币兑换京东E卡下分,以此参与赌博。
  吴越天、梁泽坤(另案处理)先后担任“电竞大师”运营经理或负责人,负责招募分析师、业绩结算、购买京东E卡、给赌徒兑换京东E卡等工作。被告人周某A、丁某B先后担任“电竞大师”产品经理,负责“电竞大师”软件版本的设计和完善等工作。被告人徐某C担任技术总监,负责领导公司“电竞大师”技术团队和解决技术问题。被告人柳某D、黎某E、田某F、张某G、尹某H、何慧、骆某I、余尚儒分别负责研发、测试、数据、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崔运龙(另案处理)先后负责招募分析师、向赌徒兑换京东E卡、更新赔率、开关盘口等工作。陈其孚、张剑桥、欧阳欣、欧阳磊、杨柳清、楼国伟(均另案处理)负责设置赔率、开关盘口、确认赛事结果等工作。
  经审计,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吴越天、梁泽坤等人通过“电竞大师”软件充值方式,接受赌徒投注2,287,687.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浮冬公司共支付1,120,125.00元购买多种面值的京东E卡用于参赌人员在平台上用金币兑换礼品。
  公安机关接报案经侦查,于2019年12月4日抓获被告人周某A、丁某B、徐某C、黎某E、田某F、张某G、尹某H、何慧、柳某D、骆某I。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余尚儒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十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A、丁某B、徐某C、柳某D、黎某E、田某F、张某G、尹某H、何慧、骆某I、余尚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仇某某、钱某某、王某、谷某某、黄某某、李某、乔某、杨某某的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吴越天、梁泽坤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目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相关兑换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内档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案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A、丁某B、徐某C、柳某D、黎某E、田某F、张某G、尹某H、何慧、骆某I、余尚儒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直接参与、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周某A等十一名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周某A等十一名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骆某I、余尚儒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丁某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徐某C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四、被告人柳某D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五、被告人黎某E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田某F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七、被告人张某G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八、被告人尹某H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何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十、被告人骆某I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余尚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骆某I、余尚儒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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