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抖音便车兜售电商运营,受害者起诉解约终获退款

2020-08-19 22:21:06 阅读
某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存在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袁某B称误以为某A公司是抖音官方平台才与其签订合同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可信性,故在无证据证实袁某B存在恶意违约且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袁某B起诉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深圳抖音电商纠纷律师
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袁某B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1民终12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B。
  上诉人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某B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7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袁某B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袁某B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既然双方签订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及该宣传页上的其他内容未明确每页服务的具体时间及先后履行顺序,且某A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那么上述内容的履行顺序就应当由某A公司安排,即使某A公司履行商品橱窗、视频电商、直播电商项下的合同义务需要直播卖货3000粉、商品橱窗要发到10个视频的条件才可以开通。这不等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在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某A公司违约。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才18天的时间,袁某B就要求某A公司全面履行完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某A公司仍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袁某B无故要求终止合同,袁某B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袁某B违约,其无权要求某A公司退款。某A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目的也并未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却认定某A公司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袁某B辩称:1.由于某A公司的宣传让袁某B误以为其是抖音官方平台,但其是第三方公司。2.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拍摄视频,还需销售袁某B的商品,某A公司的服务并没有满足合同目的。3.某A公司承诺为袁某B提供涨粉、推广、引流义务,但某A公司表示要引流、推广需要另外缴费。
  袁某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袁某B与某A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2.判令某A公司向袁某B返还服务费用368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以36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息6%计算);3.判令某A公司承担律师费55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某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5月31日,袁某B(乙方)与某A公司(甲方)签订《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抖音APP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1.抖音商业标签建设,即抖音商业标签建设、账号设置、权重养号、认证等内容;2.专属运营管家小组,即运营团队配置、方案撰写、视频发布、直播运营、专属管家;3.专业视频策划制作,即视频定位、脚本撰写、视频摄制、热点视频策划;4.抖音电商体系单间,即商品橱窗、视频电商、直播电商、变现辅导、销售技巧;5.定向引流运营策划,即日常策划、热点音乐策划、话题策划、评论引流、标签评估;6.抖音电商学院会员,即线上课堂会员、抖音运维技巧、视频制作工具和技巧。上述服务项目,除有限制具体数量的服务项以外,其他的服务在合同期内持续享有;辅导和服务分为线上和线下,乙方可自行选择,可以通过但不限于即时聊天、电话等方式。甲方提供的辅导和服务的部分均采用公开授课方式,乙方可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适当的时间段参与。乙方同意就其使用的抖音电商服务向甲方支付抖音电商年度服务费368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有限责任: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可适用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甲方仅提供抖音电商运营服务方案,供乙方开展“抖音短视频”APP平台产品的发布及销售,不对乙方最终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等业绩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袁某B提交了一份《抖音电商运营服务-红人企业版》,拟证实其为服务合同的附件,且某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其中载明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包括六大部分内容,分别为抖音商业标签建设、专属运营管家小组、专业视频策划制作、抖音电商体系搭建、定向引流运营策划、抖音电商学院会员,其中抖音商业标签建设具体包括:1.账号的商业标签植入,加入标签索引库,7个工作日;2.基础信息设置,包括签名、名称、关键词、引导图等;3.账号根基定位,运营技术标签登记;4.商业养号,账号权重培养,权重检测;5.企业蓝V认证,开通企业级功能权限(认证费600元);6.本地店铺POI搭建,线下实体店引流;专业视频策划制作具体包括:1.视频内容定位,结合产品类目、风格属性;2.视频脚本创意策划,撰写,镜头语言编写;3.专业视频特效剪辑、BGM音频、字幕制作;4.拍摄视频+精修视频+音乐,共拍摄20条;5.剪辑+精修视频+BGM音乐,5条/月;6.热点脚本策划撰写,数量10个/月。该文件最下方载明:红人企业版36800元/年。某A公司不确认与袁某B签署过该《抖音电商运营服务-红人企业版》,但确认其宣传页的内容,且载明内容为服务合同项下某A公司应履行的内容,且某A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抖音商业标签建设项下的第1点至第4点内容、专属运营管家小组项下的全部内容、专业视频策划制作项下的1个视频的拍摄及3个脚本的撰写,定向引流运营策划项下的全部内容,因需要运营满10条视频以后才可以进行体系搭建,袁某B单方拒绝服务,故抖音电商体系搭建项下的内容未履行,抖音电商学院会员项下的内容也因袁某B不予配合未履行。另外,某A公司确认除抖音商业标签建设项下的企业认证及抖音电商体系搭建项下的小程序搭建需要另行付费外,其他服务内容袁某B均无须另行付费。
  《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袁某B向某A公司支付36800元。袁某B称某A公司仅履行了账号设置、一个视频发布、一个视频拍摄、配置运营团队的合同义务,其余服务没有履行,且主张其与某A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要吸引粉丝、定向引流、卖衣服,但拍摄一条视频后,袁某B发现某A公司并非官方抖音,并未履行,也不可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定向引流、吸引粉丝等义务,某A公司签订合同时承诺两个月内通过抖音渠道帮袁某B卖货,签订合同后才告知袁某B直播卖货要满足3000粉、购买流量进行推广需要另行付费、需要满足十个视频发布才可以开通橱窗,导致袁某B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解除。袁某B为证实该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袁某B与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31日,袁某B称:“你们要保证我2个月可以卖货哦,我很看好你们抖音渠道的,销量好了情你们吃饭哈”,李帅回复:“全力配合”;2.抖音电商-袁某B运营小组群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18日,袁某B:“直播功能开通了吗”“怎么用直播卖衣服呢”“现在可以买抖+吗”,某A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买的”“直播卖货要3000粉”,袁某B回复:“好的,那先买抖+”“你们怎么策划呀,推广都是我花钱,不是你们推广的吗”李帅回复:“运营推广都会有操作,购买流量不包括”,袁某B回应:“那你们怎么推广,怎么帮我增加粉丝”,李帅回复:“推广除了购买以外,还有非常多的评论引流、视频监控、粉丝互动引流等很多操作”,袁某B表示:“我刚和你们销售说了,申请退款,麻烦你们处理一下”,李帅回复:“旺兰小姐姐,你这有点太着急了,才第一个视频投放,什么事情都好动不了,一来还不能挂机构,二来账号也没有让粉丝感到人设特征,所以我们要的就是持续发布”,某A公司工作人员:“橱窗是发到十个视频以后我们这边就能开通了”。某A公司对以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主张其在合同签订后已完成了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部分义务,系因袁某B在第一条视频拍摄后以没效果等无理的单方原因不履行合同,单方违约导致某A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某A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袁小姐专人定制策划案》及脚本方案;2、袁某B与某A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2019年6月18日12点38分,某A公司工作人员:“视频拍的还好吗?”,袁某B:“拍的可以,主要是编辑”;同日20点39分,袁某B表示:“你们这样的操作方式,不值得交36800”“我花钱就为了拍8个视频吗,36800可以拍很多视频了”“情绪从大姨妈来的”“我想一下要退钱还是改方案”“你们没有推广”“不值36800”;3、抖音电商-袁某B运营小组群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袁某B与某A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至6月28日期间就服务事项沟通的过程,显示某A公司为袁某B拍摄视频、发送脚本、注册抖音账号等;4、袁某B的抖音账号截图,显示抖音号为:dyhdb7u0ween,昵称为可儿,84获赞,5关注,49粉丝。袁某B表示,该抖音账号截图证明了其已为袁某B提供了账号搭建、评论引流、标签等工作。袁某B对某A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表示恰恰证明购买流量属于推广的一部分,某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推广引流的合同义务,且某A公司未事先告知袁某B直播卖货要3000粉、商品橱窗要发到10个视频才可以开通。
  另查明,2019年7月16日,袁某B与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袁某B委托该律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宜,袁某B应向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500元。次日,该律所向袁某B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律师费发票。
  诉讼中,袁某B与某A公司确认,袁某B于2019年6月18日向某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某A公司表示其与抖音APP并无任何关系。
  以上事实,有袁某B提交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抖音电商运营服务-红人企业版》、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某A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袁小姐专人定制策划案》及脚本方案、抖音账号截图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B、某A公司签订《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该合同约定某A公司向袁某B提供抖音APP运营服务,袁某B因此向某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36800元,对该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袁某B以某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推广引流、视频直播等服务义务,且某A公司作为非抖音官方主体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为袁某B提供该服务内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用,某A公司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费用。从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来看,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首先,从合同的约定内容看,《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A公司为袁某B提供抖音APP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抖音商业标签建设、商品橱窗、视频电商、直播电商等多项具体内容,且明确约定:“有限责任: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可适用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甲方仅提供抖音电商服务方案,供乙方开展抖音电商平台产品的发布及转化销售,不对乙方最终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等业绩做任何承诺和保证。”且某A公司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只是对袁某B的卖货表示“全力配合”并未承诺帮助袁某B2个月内卖货,故袁某B以某A公司未履行帮袁某B卖货的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某A公司的宣传页《抖音电商运营服务-红人企业版》明确列明了36800元服务内容下的明细内容,其中包括:拍摄视频+精修视频+音乐,共拍摄20条;剪辑+精修视频+BGM音乐,5条/月;热点脚本策划撰写,数量10个/月等多项细化内容,但以上内容除“剪辑+精修视频+BGM音乐,5条/月;热点脚本策划撰写,数量10个/月”外,《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及该宣传页上的其他内容均未明确每项服务的具体时间及先后履行顺序。根据双方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签订后,某A公司为履行合同组建了运营团队,并完成了抖音账号的基础建设,为袁某B撰写脚本并拍摄了一个视频,某A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根据《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袁某B应履行商品橱窗、视频电商、直播电商项下的合同义务,某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才告知袁某B直播卖货要3000粉、商品橱窗要发到10个视频才可以开通,相当于在履行过程中为袁某B的该项合同义务履行设定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且并未事先告知袁某B。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可见,合同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对方违约、不属于前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必须以双方自愿互信为基础,在双方失去互信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涉案协议会引发进一步的矛盾纠纷,也难以取得良好的合作效果。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31日,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袁某B于2019年6月18日向某A公司提出退款,且涉案合同的履行需要袁某B给予配合,在某A公司履行过程中为自身义务履行设定前提条件且未告知袁某B的情况下,袁某B提出解除合同,据此,涉案协议不适宜强制履行,符合前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但某A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过程中单方设置前提条件,并未征得袁某B的同意,且就修改合同内容与袁某B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A公司的行为导致袁某B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据此,袁某B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于袁某B向某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日即2019年6月18日予以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费用的结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某A公司已履行的合同义务,袁某B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对于某A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应的费用某A公司应予以返还。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每项服务内容的费用明细,故一审法院酌定某A公司将已收取的服务费的80%即29440元返还给袁某B并计付从袁某B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对于袁某B主张某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的问题,由于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且律师费并非属于本案诉讼产生的必然损失,袁某B主张某A公司承担律师费5500元,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9日判决:一、袁某B与某A公司(原名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自2019年6月18日起予以解除;二、某A公司(原名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某B返还服务费294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9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袁某B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57.50元,由袁某B负担260.50元,由某A公司(原名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元。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月8日,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名称为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也变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9年11月1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关于某A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某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穗越工商处字〔2019〕309号},内容显示:2018年12月5日,该局前往某A公司经营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备注:该当事人代指某A公司)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为“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为服装经营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抖音短视频”app软件账号的注册、认证、培训、视频制作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及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抖音电商”及“抖音图形”的商标标识字样、在其宣传单上标注“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字样等,作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从而提升业绩,促成更多交易以获取利益。当事人称其通过上述经营手段与19名客户签订了《抖音电商服务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经核实认定其中10名客户的合同中2名已经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认定其构成了混淆行为。
  二审庭审中,某A公司确认其实际已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袁某B在“抖音短视频”app上开设账号;为其发布一个视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1.袁某B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2.某A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袁某B损失。
  首先,袁某B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问题。双方在服务合同中对于具体的服务义务履行期限、履行先后顺序均约定不明。但从袁某B与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就开通直播卖货的义务履行期限已经达成一致,即“2个月可以卖货”。但是袁某B在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在2019年6月18日就以“第一,你们拍的视频没有内容营销,吸引不了粉丝,第二你们没有帮我推广,连开通直播都需要我自己吸粉才能开通;第三我是买衣服的,你们衣服都拍不清楚”为由申请退款,以上事由“吸引不了粉丝”“衣服拍不清楚”均具有主观性,故此时尚未出现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解除权,因此,该意思表示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由于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正如某A公司所述,本案为服务合同,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诸多服务事项均需要袁某B的配合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袁某B不予配合,某A公司此后也无法继续开展服务工作,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再从袁某B是否属于恶意违约来看,一方面,签订合同时,某A公司名称为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容易让人误以为与“抖音短视频”app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另一方面,从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某A公司作出处罚来看,通过该局于2018年12月5日前往其公司经营地址检查,发现某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存在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包括装潢、宣传海报、宣传单使用的多处标注“抖音”“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北京总部1-2个工作日内发放”等字样。因此,袁某B称误以为某A公司是抖音官方平台才与其签订合同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可信性,故在无证据证实袁某B存在恶意违约且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袁某B起诉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某A公司应当返还其收取的服务费用。某A公司如有损失,可主张赔偿。但其确认实际已为袁某B提供的服务仅仅是为其在“抖音短视频”app上开设账号并发布一个视频。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以及公平原则,酌定某A公司收取20%的服务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某A公司应当在扣减袁某B的上述服务费用后返还其29440元。但袁某B主张返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A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76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7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袁某B与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抖音电商运营服务合同》解除;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7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袁某B服务费29440元;
  四、驳回袁某B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0元,由袁某B负担260.50元,由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0元,由广州某A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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