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卖“进口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判淘宝店主赔偿购买人10倍货款

来源:上观 2018-11-13 09:40:08 阅读
某A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获利方式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所以,他的身份是食品经营者而非代购。

  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开始后第一小时,人们购买最多的进口商品为保健食品,进口国家和地区排行榜排名第一的是日本。
  不过,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日籍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进口食品网购案件,日籍当事人当庭提前履行赔偿款,案件在20天内便得到圆满解决。
  当事人陈某在日籍当事人某A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单价695元,共支付货款9730元。收到实物后,陈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有灵芝等传统中药材,且虽名为进口食品,但未加贴我国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陈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某A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某A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长期从事有机酵素藻菌粉研究,涉案产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产品在欧美等国亦有销售,均被认为是有益人体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的健康食品。涉诉产品系其直接从日本国内邮寄给陈某,属代购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非不安全的食品,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请。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A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获利方式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所以,他的身份是食品经营者而非代购。法院认为,某A既然在中国境内售卖食品,无论是实体店铺直营还是网店销售,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贴上中文标签,不能因为涉案食品在日本或欧美被认为是安全食品,就当然推定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一审中某A没有到庭,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二审中,法官多次主动与某A及其代理律师沟通,释法明理。通过法官的释明,某A逐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下架了店铺内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某A主动提出愿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陈某和解。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某A通过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在法官见证下当场支付1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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