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电子数据符合证据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判被告赔六万

来源:中国互联网法务网 2020-02-19 14:32:26 阅读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涉案应用程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提交了通过IP360系统固定的对“UC头条”应用程序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法院认为符合规定据此认定,被告运营的涉案应用程序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收听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
某A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B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3830号
 
  原告:某A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广州市某B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某A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B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不与暖男付终身》(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由著名网络作家过路人与稻草人(原名:王翠诗)所著,在17K网站点击率高达97万次,具有较高知名度。2014年8月,原告经作者转让,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UC头条”客户端(以下简称涉案应用程序)有声频道中提供了上述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供用户在线收听,经比对,一致性字数为983千字。原告通过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www.ip360.net.cn)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某B公司辩称:1.涉案作品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络平台必须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否则提供的涉案作品内容系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17K.com网站系原告经营管理的网站,但原告未提供该网站中涉案作品的作者信息,无法证明其获得权利的协议是由17K网站中涉案作品的作者出具的。3.涉案应用程序确系被告所有并经营,但该应用程序上不存在涉案作品,原告亦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曾出现在该应用程序上。整个取证的操作过程未经公证,无法保证取证过程及取证结果的客观中立,且取证过程中所使用的蓝叠模拟器软件并非移动设备本身,无法完全替代移动端的真实取证结果,存在作弊的可能性,无法保证通过该模拟器获取的内容是涉案应用程序的内容。4.涉案应用程序中的有声频道系通过合作方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网络端口提供链接服务,该应用程序本身不提供有声内容。虽然用户可在涉案应用程序的有声频道中通过链接收听相关作品,但是作品内容均是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不清楚该公司是否获得了授权,被告已尽到了平台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5.有声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即便播放有声作品,也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构成侵权,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且涉案应用程序无获益行为,是免费提供有声作品,也是免费从喜马拉雅公司获得链接,用户的使用量少,影响力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显著过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不与暖男付终身》于2014年8月5日首次在17k.com网站发表,作者过路人与稻草人,2015年3月30日更新完毕,总字数983270字。
  2014年8月28日,王翠诗(甲方,笔名为过路人与稻草人)与北京某A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A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签约作品总裁,惹火莫烧心(含签约作品的各种语言版本、创作完稿及未完稿的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改编权、汇编权、复制权及其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中共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转让给乙方。本协议自签约日起生效。2014年8月16日,王翠诗签署《权利转让书》,将签约作品总裁,惹火莫烧心(含签约作品的各种语言版本、创作完稿及未完稿的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改编权、汇编权、复制权及其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中共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转让给北京某A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2015年1月13日,王翠诗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8月28日就《总裁,惹火莫烧心》(作品署名即笔名为:过路人与稻草人)与北京某A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某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某A版权合作协议》,现因本人原因将原作品《总裁,惹火莫烧心》更名为《不与暖男付终身》,同时作品署名即笔名更名为“过路人与稻草人”并授权某A可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就签约作品选择使用上述作品名称及笔名在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等业务上使用。
  2015年8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某A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交了载有“证书签发机构: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证据名称:UC头条,取证方式:移动互联网取证,取证类型:移动端录屏及取证时间”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上述证书还载明:SHA512摘要信息;本证书由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签发,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为提取原告上述IP360取证数据保全的内容,本院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证据提取”栏目中输入证据提取码,点击“提取”,显示在IP360远程桌面进行证据保全的录制过程,电脑录制的主界面显示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对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清洁,点击360浏览器并对浏览器进行清洁,进入百度网站搜索“授时中心”,查看北京时间。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uc.cn,进入UC头条网站,点击“UC头条”图标,进入网站toutiao.uc.cn,点击“立即下载”,将名称为的“UC头条”应用程序下载至桌面。打开桌面上的“Bluestacks蓝叠”软件,点击“添加APK”,选择添加上述下载的“UC头条”应用程序,在该软件的主界面显示有一个“UC头条”的App正在安装,安装完毕后打开该App,显示手机形状(下方显示UC头条),点击“进入UC头条”,界面上方显示“头条、视频、奇趣、热点、娱乐、社会”等栏目,下方显示“主页、视频、订阅号、我”等栏目,点击页面栏目上方的收音机图标,进入“有声”界面,界面中设有”推荐、热点快评、小说、情感、脱口秀”等栏目,在搜索栏中键入“不与暖男付终身”,界面“专辑”下显示1项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不与暖男付终身(267,10.0万次播放)”,界面上部左侧显示载有“不与暖男付终身”内容的书籍封面图标,图标上标有“听喜马拉雅FM”,右侧显示“不与暖男付终身,10.0万次播放,订阅”,显示有267章内容,随机抽取每100章的前三章及最后一章内容进行收听,均可正常播放。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经法庭比对,上述应用程序中播放的被控侵权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
  被告对上述勘验过程无异议,但认为整个取证过程未对本地电脑进行清洁,蓝叠软件虽是IP360取证系统预安装的应用程序,但未展示软件的下载过程及版本,也未展示下载软件所使用的网络情况,其不能完全替代真实的安卓系统,不能真实展示在安卓系统下涉案应用程序所呈现的所有内容,故不认可取证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涉案应用程序中存在涉案作品,被告称不能确定原告取证时涉案应用程序的版本与目前版本是否为同一版本。对此,原告称上述取证过程系原告远程登录IP360云系统进行的操作,根据该系统运行原理,一旦启动IP360云系统即是清洁的状态,蓝叠软件是该系统提供的技术服务功能,其虽无电话、短信功能,但展示内容与手机内容一致。
  (二)为还原取证过程,本院就“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取证栏目内容包括移动端取证、过程取证等若干项目,点击“取证”栏目下的“移动端取证”,再点击左上角“新建取证”,进入取证页面,在证据名称中输入文字,点击确认提交,显示“申请资源成功”。点击“开始移动端取证”,进入IP360远程桌面,并跳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的窗口,时间显示已经录制0分0秒,桌面上显示有Bluestacks蓝叠、腾讯等软件,点击窗口中的“结束录制”,上传视频,显示“正在上传视频”。在“移动端取证”的数据列表选取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加入证据库”,弹出对话框显示“添加操作进行中,是否前往证据库查看”,选择“确认”,进入证据库页面,查看“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详情,显示载有SHA512摘要等信息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点击查看该证书,显示内容包括取证方式为移动互联网取证,取证类型为移动端录屏。
  (三)诉讼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技术原理说明:真相科技产品服务通过云计算与区块链结合的方式提供,所有计算、取证过程以及证据存储均在真相保全云上进行,并无缝写入司法联盟链;依托金融级安全防护的真相保全云通过了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严格保证计算和存储过程的安全可靠性;并通过LegalXChain联盟链(真相科技面向法律、政务、监管领域自主研发的区块链系统)同步加密数据指纹到司法鉴定机关等实现电子证据存证。真相保全云提供了一个用户无法干预、金融级安全等级保护的取证环境,所有的取证过程均通过程序自动执行或者被程序全程记录;同时保障计算机环境和软件程序环境清洁、网络路径清洁、取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区块链联盟链系统保障了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不可篡改性。LegalXChain联盟链在证据真实不可篡改以及证据数据安全性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通过采用分布式数据网关实现数据的链外访问:存证数据在写入区块链的过程中,原始数据信息不会上传到LegalXChain联盟链上,联盟链仅保留按照国家密码局标准加密算法对原始数据加密处理后的Hash值,即数据指纹;凭借区块链技术自带的永久性存在证明,来确保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当需要访问原始证据信息时,通过获得分布式数据网关的授权,区块链智能合约自能推送原始数据到请求方。(2)证据数据访问控制授权:一方面是利用PKI技术来对访问身份与被请求证据数据进行加密,另一方面是利用区块链节点对证据数据的访问控制和授权,实现存证数据的权限隔离。(3)账户管理策略:区块链系统上每个用户都有一对钥匙定义,一个私钥和一个公钥。(4)多级数据加密技术:在区块链节点对证据数据进行一次加密处理,得到原始数据指纹,然后针对此数据指纹,结合时间戳信息、用户主体信息,再实施一次加密处理,通过两次加密处理,加密等级相当于512位乘256位加密,保障数据绝对安全不可破解,同时基于区块链Kafka的共识机制,确保每个区块链节点可连接到共识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彼此完全隔离的数据业务通道。在通道上广播的数据指纹信息,授权订阅该通道的区块链节点即可接收到加密的区块数据。然后,每个区块链节点可以单独验证区块数据,极大确保了司法数据对安全性方面的要求。过程取证技术说明如下:用户登陆产品,该产品在云上运行,无需在本地安装任何软件,从而避免本地网络操作行为系统清洁性问题。用户使用服务前需在系统上进行实名验证,该实名验证系统对接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系统。用户使用过程取证服务时,系统将从真相保全云系统中自动分配给用户一个清洁安全可靠的云主机。用户自进入系统,系统即自动启动录屏程序,记录用户的所有操作过程,用户可以针对特定互联网信息进行过程保全。用户完成过程取证后,点击提交证据,系统将自动关闭云主机,并将录制的视频文件加盖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的时间戳,保证时间的客观真实性。经过加盖时间戳的录屏视频证据文件会通过国家密码局512位Hash加密算法提取证据文件指纹,并通过区块链系统将该数字指纹同步给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该保全系统为公安部神盾保全系统)以及其他公证机关,并将证据文件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系统将自动生成由真相保全中心和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联名签发的数字证书。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的证据经过非对称加密和数字指纹异地同步无法进行篡改。用户需要举证时,将加密存储的证据文件自动生成的二十位随机证据提取码或者将电子证据文件证书编号和电子证据文件提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证据方可以通过证据提取码或者证书编号在真相保全云勘验和下载证据文件和对应的数字证书。综上,通过真相保全云系统进行的取证过程:1.时间可信(电子数据文件加盖来自于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源的时间戳);2.网络环境可信(通过公安部警用设备鉴定的云系统,可追溯、可验证,取证过程全程可信);3.过程无篡改(通过间隔、时效、地址、目标,对取证目标进行过程标签记录=电子数据文件生×××数字指纹,并将数字指纹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公安部神盾保全中心及其他公证机关,保证取证过程无篡改,通过国家级认证);4.证书可验证(可追溯,可验证,可对取证过程进行拆分定义,加盖时间戳且进行Hash加密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端,同时生成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还出具声明,称蓝叠模拟器是由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三方安卓APP模拟器,其运行机制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卓手机操作系统,用户可以在此操作系统上安装安卓APP应用,且使用体验上与物理手机完全一致。其提供的真相IP360云平台取证云服务器内置安装了蓝叠模拟器,让使用IP360平台的用户可以自主在云服务器上对安卓APP进行使用操作,并进行全程录屏取证,保存到取证云平台。真相科技与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无商业利益关系,内置安装蓝叠模拟器是参考基于如下介绍材料:
  诉讼中,本院组织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1、进入网站www.bluestacks.cn,页面左侧上部显示“蓝叠中国”,页面上方显示“应用中心、资讯中心、关于我们”等栏目,点击“关于我们”栏目中的“关于蓝叠”,显示“随着蓝叠中国的成立,安卓模拟器这个产品和技术正式走进中国企业和用户的视野。由于具有核心技术优势,以及服务的快速响应,经过近3年的快速发展,占据游戏市场70%以上份额的企业,都成为蓝叠中国技术授权业务的核心客户。与此同时,蓝叠安卓模拟器官方版相比于其他同类产品具有更加良好的兼容性、稳定性和流畅度,以及更好的游戏体验”等内容。2、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查询网站“www.bluestacks.cn”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
  (四)(2017)京010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数据处理等。2016年7月12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甲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乙方保证严格控制甲方提供的“身份认证相关文档”,保护程度不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2016年7月15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供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型号为N600的网络时间服务器,配置要求为网络授时精度1-10毫秒,GPS+北斗双模块,产品金额为30000元。2016年8月8日,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乙方)签订《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对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乙方应形成完备的司法鉴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有能力对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相关产品进行电子数据保全,以及甲方用户的保全数据进行鉴定,出具准确的司法鉴定文书,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形式等。2016年9月18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供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数字签名服务器V500-G,价格为52000元。2017年3月13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称,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TRUTHSO20160517型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符合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中5.1.1、5.1.4和Q/TS001-2016《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中的相关规定。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7年1月20日,喜马拉雅公司与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优视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为“喜马拉雅网”www.ximalaya.com及“喜马拉雅FM”移动客户端的运营方,双方签订协议如下:2.1内容合作:甲方向乙方提供内容集成接口,乙方根据甲方规定的调用方式通过该集成接口获得甲方内容,并将该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在合作产品中进行展示。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内容接口,调取甲方开放平台全部无广告音频内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乙方通过甲方内容集成接口所获得的内容,仅能在合作产品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乙方在其产品中展示可调取的甲方音频内容时,需包含有甲方品牌的声音商业标志。乙方产品是指乙方及乙方关联主体依法所有或经合法许可获得的“UC浏览器”及“UC头条”移动客户端,包括已经发布的溯前版本和未来将要发布的版本。2.2品牌合作:乙方需在合作产品集成位置展示甲方品牌,具体展现的集成位置需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在合作产品使用甲方的音频内容时,需标注该音频内容来自于甲方。合作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被告为证明涉案应用程序有声频道的作品均链接自第三方网站,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57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9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oppo牌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在手机浏览器的搜索栏中输入“喜马拉雅fm”下载“喜马拉雅FM”软件并进行安装。运行该软件,在搜索栏中依次输入“灵舟”“不与暖男付终身”“花豹突击队”“仕途天骄”“网游之王者无敌”“超级兵王”“贴身兵皇”“暧味高手”“九星霸体诀”“异界至尊战神”,进入相应页面随机播放相关音频,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已进行了格式化处理的摄像机对上述操作进行了全程摄像。2、网站ximalaya.com中的“服务使用协议”截图打印件,显示“喜马拉雅FM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为:搭建喜马拉雅网、喜马拉雅FM移动客户端、喜马拉雅车载客户端及喜马拉雅开放API/SDK平台等,为用户上载、传播其内容提供平台,且通过不同的渠道为用户上载、管理、传播、推广其内容”。3、(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1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小米牌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在手机浏览器的搜索栏中输入“喜马拉雅”下载“喜马拉雅FM”软件并进行安装,在手机浏览器的搜索栏中输入“蜻蜓”下载“蜻蜓FM”软件并进行安装。运行喜马拉雅软件,在搜索栏中输入“历史真相”,进入其页面播放并下载“传家之宝”“不作为的宰相确名留青史”“河间神猫”“致命鹦鹉”“接骨奇术(4)”;在喜马拉雅搜索栏中输入“十点夜听”,进入其页面播放并下载“没有心机的人、活得最开心(送给善良的你)”“不在身边,却在心里”。运行蜻蜓FM,在搜索栏中输入“水皮杂谈”,进入其页面播放并下载“不签大单,走访深圳,默克尔访华的意义非比寻常!”“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揭秘碧桂园的高周转率”“境外资金充当中国股市救世主?杯水车薪!”;在蜻蜓FM搜索栏中输入“心有千千结,宏瑞帮你解”,进入其页面播放并下载“结了两次婚的女人在嫁给我后的不久又跟网友跑了”“小两口没有生活来源,老两口就该养着小两口吗?”。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已进行了格式化处理的摄像机对上述操作进行了全程摄像。4、(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4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11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的笔记本电脑、OPPO牌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电脑端开启录屏软件,建立文件夹“20180611-UC公证”,删除“QQ浏览器”历史记录。在百度搜索并登录360官方网站,下载并安装“360随身wifi”,并将安装包保存至文件夹“20180611-UC公证”中。运行“360免费wifi”软件,创建无线网络“360免费WiFi-85”,并设置密码。手机连接360wifi网络,用手机自带浏览器打开百度,在百度搜索“UC头条”,登录“UC头条”官网,下载“UC头条”APP(名称为)并安装。电脑端在百度搜索中输入“wireshark”,进入wireshark官方网站,点击下载“wireshark”软件,并将安装包保存在文件夹“20180611-UC公证”中。打开wireshark软件,开始准备抓包。手机端打开“UC头条”APP,点击页面右下角“有声”频道。随机点击页面中的有声节目内容并进行播放。退出“UC头条”,结束手机端录制。在“wireshark”用户端点击“开始捕获分组”,之后点击“停止捕获分组”,将抓包文件保存在文件夹“20180611-UC公证”中,并命名为“抓包”。关闭“wireshark”软件,并停止屏幕录制,将“录像2”保存至文件夹“20180611-UC公证”中。被告称该公证书系通过“wireshark”软件对“UC头条”应用程序中有声频道内容的抓包过程,公证书中不包括涉案作品,仅是为了验证“UC头条”应用程序的运营模式,即播放的音频内容来自第三方网站,具体可通过抓包数据中的origin地址看出。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原告称(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460号公证书中不涉及涉案作品,抓取的地址无法与具体的有声小说对应,无法确定抓取数据对应的文件类型,且无法证明公证过程显示的技术安排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技术安排具有同一性;其在进行取证时未显示跳转和来源,其未曾就涉案作品授权喜马拉雅公司使用。
  被告为证明原告取证使用的蓝叠模拟器不能完全代替真实的安卓系统,不能保证所呈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明涉案应用程序中存在涉案作品,提交了以下证据:1、域名为bluestacks.cn的网站中的“使用条款”页面打印件,显示“免责声明:蓝叠或其许可方或供应方均不对任何包含在或通过服务可获取的内容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且我们不对包含在或通过服务可获取的材料的准确性、版权合规、合法性或正当性承担责任。我们(及我们的许可方或供应方)对通过服务提供或出售的服务或商品中的建议或推荐不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不论用户是否遵守服务上获得的推荐或建议,通过服务提供或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均按原样提供,公司或其他方不作任何种类的保证”等内容。2、(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3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28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联网计算机,确认系统hosts文件配置信息为空,删除浏览器全部缓存及历史记录,将包含两个文件的文件夹“BlueStack”复制到计算机系统桌面后,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并使用软件对操作进行屏幕录像:在百度网站中搜索“网易新闻”,访问对应网站,在该网站下载Android4.0版本及以上对应的“网易新闻客户端”,然后将下载的应用重命名为“install.apk”,然后复制到文件夹“BlueStack”下。回到搜索结果页面,再搜索“蓝叠”,访问对应网站,下载安装并运行“BlueStacks蓝叠3”软件。使用浏览器访问“uc.cn”,下载Android版对应的应用,将下载的文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桌面。回到蓝叠软件界面,安装上述下载的并运行,查看屏幕显示UC客户端的相关内容,卸载该应用程序。运行上述“BlueStacksPK.exe”文件,然后回到蓝叠软件界面,重新安装并运行,查看屏幕显示网易新闻客户端的内容。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被告为证明涉案应用程序的影响力小,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提交了网站index.iresearch.com.cn的统计数据页面打印件,显示UC头条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每月独立设备数及总榜831、新闻资讯19。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另查,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告邮箱uc-legal@alibaba-inc.com发送了《侵权风险告知函》,要求被告24小时内删除“UC头条”应用程序中的涉案作品。被告认可收到过该函件,原告认可涉案应用程序中已不存在涉案作品。被告为证明原告的侵权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提交了涉案应用程序中的“侵权指引”截图打印件,显示“通知方式:如您通知UC头条,应提供能够证明您身份及您拥有完整权利的法律文件的扫描件,并发送到UC头条为您专设的uc-legal@alibaba-inc.com邮箱中。证明材料:您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包含权利凭证、侵权事实”等内容。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权利转让书、名称变更通知、数据保全证书、网页打印件,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公证书、页面打印件及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能否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对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原告能否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均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在17k.com网站发表时的署名情况、《合作协议》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王翠诗(笔名:过路人与稻草人)系涉案作品的作者。该作品由作者创作完成,反映出其具有个性化的表达,具有相当的创作空间,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作者转让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被告关于涉案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涉案应用程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提交了通过IP360系统固定的对“UC头条”应用程序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应首先对原告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据此,本院将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一)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本案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独立于某A公司、某B公司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认证,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二)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虽然由原告自行操作,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操作前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等,用户登陆IP360平台申请取证后,IP360云服务器会将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自动分配给用户使用,径直让用户进入IP360平台远程桌面进行操作,且服务器会自动启动录屏程序,对所有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还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避免了对本地系统预先清洁以保证取证环境真实性的问题。即便如此,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开始操作前,依然对所用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三)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等,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会存储于IP360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Hash值),该指纹将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并生成由其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联名签发的载有数字指纹、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及数字指纹异地同步,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结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初步证据。被告虽主张原告取证过程中所使用的蓝叠模拟器软件并非移动设备本身,存在作弊的可能性,无法保证通过该模拟器获取的内容是涉案应用程序的内容,进而否认涉案应用程序中存在涉案作品,但一方面如前所述,用户登陆IP360平台申请取证后,IP360云服务器会将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自动分配给用户使用,该服务器资源中包含了内置的蓝叠模拟器等软件,即用户在对蓝叠模拟器软件进行操作前,该软件处于初始化状态,不存在人为预设篡改的可能;另一方面,蓝叠软件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否认涉案取证过程的真实性,(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301号公证书仅证明了通过提前预置文件使得蓝叠软件存在作弊的可能,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取证过程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运营的涉案应用程序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收听服务。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对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应用程序中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收听服务,且经比对,该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虽在取证时未对涉案作品的全部内容均进行点击播放,但其已抽取相当比例的章节内容,且所抽取之章节内容均可正常播放,故原告对于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全部内容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他未抽取章节在原告取证时不能正常播放,故本院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收听,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主张涉案作品并非由其提供,系链接自喜马拉雅平台内容,本院认为,一方面,喜马拉雅公司与优视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权利人,该协议中未明确载明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内容包括涉案作品;另一方面,其他平台上是否存在涉案作品与涉案应用程序中存在涉案作品与否并无关联,根据涉案取证过程,涉案作品的在线收听均在涉案“UC头条”应用程序完成,并未进行跳转,亦不显示存在链接的情形,被告虽提交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460号公证书证明抓包数据中的地址显示有声频道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但该公证书显示的数据抓包过程并非针对涉案作品,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证与原告涉案取证时的“UC头条”应用程序就提供涉案作品环节系采用了相同的技术安排,综上,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文学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某B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A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A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市某B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原告某A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9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市某B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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