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外互联网信息规制经验之民主自律型

来源:中国互联网法务网 2012-12-03 19:17:33 阅读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英国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共同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人员调查了40个国家,对1000个国际新闻网站和相关国家的其他网站进行了电话调查,以了解这些国家是否存在对互联网进行审查的行为。调查发现,由于互联网无须像传统媒体那样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信息,以致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从而导致未经过滤的不良信息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以各种理由制定了规范互联网信息的法律法规,来控制违法内容和不道德内容在网络上传播。调查还发现,得益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相关国家的审查经验,这种审查行为正在扩散,一些从前未对互联网进行审查的国家开始采取审查政策。鉴于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甚至威胁到国家及政权的稳定,个别国家出现了较为严厉的审查趋势。研究还发现反人类的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及危害儿童等行为,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严厉打击。研究还进一步发现,一些国家在保护世界公认的价值观的同时,出现了压制舆论,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苗头。基于各国对待言论自由的态度和做法,笔者把各国互联网信息规制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民主自律型
         民主自律型以欧美等民主国家为代表。对于互联网信息规制,欧美坚持最为宽松的行业自律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网络审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他们仅仅对世界公认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种族歧视和儿童色情等进行监控。对于其他不良信息,他们主张通过网民自治和行业自律加以解决。
         美国是互联网最为发达,管理最为宽松的国家,十分强调尊重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信息规制上,美国目前采取“网民自治,行业自律”模式,宽松而灵活。美国数次儿童网络色情管制立法均受阻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在1997年CDA[1]法案以“侵犯未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为由被判违宪之后,美国由主张立法管制儿童网络色情内容,转变为通过经济等手段劝导、鼓励业者自律。美国在线首席执行官斯蒂夫·凯斯(Steve Vase)指出,互联网管理最好的政策莫过于由我们自己对我们的新产业承担管理义务。政府、企业与消费者由此形成一个共识:与现在就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相比,鼓励并坚持行业自律更为重要。
         英国在互联网信息疏导上,贯彻的是一种“监督而非监控”的自律理念。英国互联网这些年发展稳健有序,儿童网络色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这得归功于一个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观察基金会[2]”。该机构多年来在打击儿童网络色情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英国互联网管理探索出一个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按照英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仅仅是指儿童色情内容。对于那些非儿童色情,而又有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种族主义言论、成人色情等不良信息,互联网观察基金会仅仅是建议业界通过分类认定和标注系统,把选择权交给用户,让用户自主决定是否浏览。从1996年到2003年,互联网观察基金会收到的投诉报告虽然每年都在增加,但是到了2004年,投诉报告却下降了12%。2004年英国互联网观察基金会年度报告显示,英国互联网上的非法信息已经从1997年的18%下降到了1%以内。
 
         在互联网信息规制上,欧美奉行的“网民自治,行业自律”模式无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言论自由,值得我们借鉴。而朝伊切断国际互联网,管控一切的极端保守做法,有违历史潮流,值得我们警惕。为了能更好地融入国际互联网这个大家庭,分享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历史机遇,在实施互联网信息规制上,监管部门应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坚决反对闭关锁国型,逐渐抛弃威权管控型,全面实施民主自律型。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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