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使用他人版权图片,一审索赔二万五判赔两千五

2022-04-16 09:47:37 阅读
华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某A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某A的侵权情节、华风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证据保全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A、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 (2021)浙0192民初70号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某A。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与被告某A、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经本院释明原告华风公司已撤回对其起诉的情况下,缺席应诉。被告某A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风公司诉请判令某A和淘宝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5张摄影作品从淘宝店铺“青青柠印记”中删除;2.赔偿华风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审理过程中,华风公司撤回了对淘宝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华风公司通过委托创作方式,获得玛丽皇后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华风公司发现某A开设的淘宝店铺“青青柠印记”使用了玛丽皇后系列图片共计5张,该行为侵犯了华风公司的著作权,给华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纠纷成讼。
  某A辩称:1.华风公司提交的图片底稿并非原图,故不足以证明其拥有完整的著作权;2.某A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被诉侵权图片系网上购买,且未造成华风公司经济损失;3.华风公司系商业维权,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不具有事实根据。
  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华风公司著作权的行为;2.淘宝公司已尽提醒注意义务,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华风公司与哈尔滨玛丽皇后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公司)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华风公司委托玛丽公司拍摄创作相关作品,著作财产权均归属于华风公司所有。后玛丽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拍摄名为“玛丽皇后2018年7月样片”套图,其中包含涉案图片5张。其中,文件名为“玛丽皇后2018年7月样片_3”的涉案图片尺寸为4480×6720,拍摄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拍摄设备为CanonEOS5DMarkⅣ;文件名为“玛丽皇后2018年7月样片_8”的涉案图片尺寸为4230×6346,拍摄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拍摄设备为CanonEOS5DMarkⅣ;文件名为“玛丽皇后2018年7月样片_12”的涉案图片尺寸为6720×4480,拍摄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拍摄设备为CanonEOS5DMarkⅣ;文件名为“玛丽皇后2018年7月样片_16”的涉案图片尺寸为6720×4480,拍摄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拍摄设备为CanonEOS5DMarkⅣ;文件名为“玛丽皇后2018年7月样片_24”的涉案图片尺寸为4480×6720,拍摄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拍摄设备为CanonEOS5DMarkⅣ。2019年3月29日,华风公司委托邓康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固定了淘宝平台店铺“青青柠印记”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事实,具体侵权网址为×××.com/item.htm?spm=a1z10.3-c.w4002-141××××3052.9.29b44d54XNtgOF&id=584877367010。2019年4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4328号公证书。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华风公司当庭确认被诉侵权图片信息已删除。 
  另查明,淘宝平台店铺“青青柠印记”由会员ID为“muchangwei68”的用户开立经营,该用户真实姓名为某A,即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在构图、光线的选择与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华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底片及原图数据截图,并提供了华风公司与玛丽公司的作品委托创作协议及玛丽公司出具的声明,明确华风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华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绝对权。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中,某A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淘宝店铺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网络用户打开涉案网址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某A的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某A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图片已被删除,故华风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裁判之必要。
  关于赔偿数额,华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某A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某A的侵权情节、华风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证据保全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情节:1.被诉侵权图片已删除;2.华风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证据保全需要支出合理费用,但未提供费用票据;3.华风公司以同类作品发布于相关网站构成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大量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基本一致。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赔偿数额(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为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由被告某A负担1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互联网+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论《著作权法》对“网播”的规制(王迁 )
下一篇:都被判赔80000元了,居然还能继续使用侵权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