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站图片上传时间虽早,但不能推翻其享有著作权认定

2021-10-19 18:18:25 阅读
凤侠公司主张赵某不具有本案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交“HD佳音图库”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及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显示,图片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图片内容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但凤侠公司并没有提交图片的信息、来源,亦未有著作权权属声明等,该图片上传时间虽早于赵某上传发表时间,但不能推翻其享有著作权的认定。
深圳处理网络纠纷律师
赵某与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浙0192民初6585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赵某。
  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与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侠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凤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凤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500元;2.凤侠公司停止侵权;3.凤侠公司在侵权网站首页首屏显著位置、《法制日报》首版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赵某一幅幅作品的出炉均是多年的积累和长时间辛苦创作的结果,也给其换来了名望、知名度。凤侠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赵某的绘画作品用于《封天记》游戏的广告宣传、营销,并在其侵权网站的首页置顶位置,将该绘画作品作为游戏封面进行宣传,引起客户的关注,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宣传。而凤侠公司使用赵某的绘画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赵某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综上,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凤侠公司在侵权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
  凤侠公司辩称,1.赵某并非本案适格的权利人,涉案作品早就在2015年1月15日出现在一个叫“HD佳音图库”的网站上;2.本案侵权行为与凤侠公司并无关。涉案页面是凤侠公司网站的一个网页游戏信息平台,由游戏厂家自行编辑整理,该页面是由名称为西游网的公司所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三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赵某提交的:1.新浪微博赵某个人认证主页;2.作品发表链接及作品截图;3.源文件截图;4.(2018)豫许魏内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凤侠公司对证据1、2、3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2、3、4来源合理、内容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就上述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对凤侠公司提交的:1.涉案作品在2015年1月15日上传在“HD佳音图库”网站的页面截图;2.涉案作品页面截图及《封天记》官网截图;3.时间戳证明文件和原始文件;4.凤侠公司证据取证录像时间戳;5.游侠网注册及用户协议截图;6.游侠网后台查询情况截图。赵某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6的三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凤侠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来源合理、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就上述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证据5、6,因该两证据均由凤侠公司单方提供的其网站截图,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某于2015年8月18日用Photoshop软件创作了涉案作品。2015年8月26日,其将涉案作品发表于新浪微博昵称为“匪萌十月”的主页,该昵称用户名显示真实姓名为赵某。
  “游侠网”(网址www.ali213.net)由凤侠公司经营,该网站内的《封天记》游戏页面(网址www.ali213.netwebgame/fti/?bdkp)顶部使用了被控侵权作品作为商业宣传。经与涉案作品比对,基本一致。2018年6月4日,赵某通过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对上述页面进行了保全,该公证处出具相应(2018)豫许魏证内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2018年8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向赵某出具公证费发票500元。
  另查明,凤侠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等。
  本院认为,赵某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凤侠公司在侵权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作品在构图、色彩和线条勾画、人物形象的塑造与描绘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涉案美术作品发表于新浪微博昵称为“匪萌十月”的主页,该账户由赵某所有,结合其提交的作品创作底稿等,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赵某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凤侠公司主张赵某不具有本案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交“HD佳音图库”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及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显示,图片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图片内容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但凤侠公司并没有提交图片的信息、来源,亦未有著作权权属声明等,因此,该图片上传时间虽早于赵某上传发表时间,但凤侠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对赵某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经对比被控侵权作品和涉案美术作品,两幅图的主图均为古风人物。两幅图中的人物形象、发型、面部特征、构图均一致,被控侵权作品虽然对部分进行了修改、节选,但不影响整体观感,从综合判断的比对视角来看,两幅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绝对权。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中,凤侠公司主张其并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作品由其网站注册的公司会员自行编辑上传。本院认为,凤侠公司提交的“游侠网”注册用户协议截图及“游侠网”后台查询情况截图,并不能有效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是由其网站注册的公司会员实施。赵某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使用被控侵权作品的网页地址显示为凤侠公司的网址,可证明被控侵权作品存在于凤侠公司的网站上。故对凤侠公司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凤侠公司未经赵某许可,在其经营的名为“游侠网”的网页中向公众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网络用户可通过浏览、下载等形式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且未署名作者,凤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对于赵某要求凤侠公司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将刊登道歉声明的持续期限调整为七日。 
  关于赔偿金额,本案中,赵某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凤侠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赵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凤侠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及赵某为本案诉讼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合计1400元;
  二、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游侠网”(www.ali213.net)首页上连续七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赵某负担352元,由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7元。
  原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互联网+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宝马销售公司发微博配图被诉侵权,微博平台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下一篇:“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宣判,因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