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境外服务器架设网站传播热门电影获利,被判侵犯著作权罪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2021-06-06 07:52:09 阅读
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深圳网络盗版律师
陈某A、林某B等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3刑初127号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陈某A。
  被告人林某B。
  被告人赖某C。
  被告人严某D。
  被告人杨某E。
  被告人黄某F。
  被告人吴某G。
  被告人伍某H。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A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B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赖某C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严某D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E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某F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G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伍某H及其辩护人,鉴定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A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在国内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登录远程服务器,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资源网等网站下载,或者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从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包括2019年春节档电影《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8部影片在内的各类影视作品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上,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的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www.131zy.net”“www.156zy.cc”“www.caijizy.com”“www.zuikzy.com”等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而维护、更新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不同板块内容。期间,陈某A收到“野草”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2,509,643元,其个人获利50万元左右,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参与期间,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500余万元至1,250余万元不等,个人获利分别为1.8万余元至16.6万余元不等。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截图,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版权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均超过25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A系主犯;被告人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A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之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均无异议,并以各被告人具有从犯(陈某A除外)、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在此基础上:
  陈某A的辩护人提出:1.陈某A个人获利中部分系租用加速服务器的佣金,与其侵犯著作权行为并非完全对应,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2.陈某A有检举王志义的情节,虽不构成立功,请求量刑时考虑。
  林某B的辩护人提出:1.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是否用于租用服务器尚不清楚,建议量刑时酌情从轻。2.“野草”尚未到案,可能会对在案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影响,建议量刑时酌情从轻。3.林某B是从犯,认罪悔罪、预缴罚金,建议对其更大幅度减轻处罚。
  杨某E的辩护人提出,杨某E参与犯罪时间短,系从犯且作用较小,积极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建议对其进一步从宽处罚。
  黄某F的辩护人提出,黄某F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宣告缓刑。
  吴某G的辩护人提出,吴某G参与犯罪之初对违法性认识不清,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进一步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A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为“野草”更新维护“www.131zy.net”“www.156zy.cc”“www.caijizy.com”“www.zuikzy.com”“www.doubanzy.com”“ce.135zy.vip”“www.jingpinzy.com”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中,陈某A负责发布任务并给“鸡组工作室”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B负责招募部分人员、培训督促其他成员完成工作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等人负责登录远程服务器,通过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资源网等网站下载,或者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以及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上,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而维护、更新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不同板块内容。 
  期间,陈某A收到“野草”汇给其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其中:
  陈某A个人获利约50万元;
  林某B、赖某C、严某D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均为1,200余万元,个人获利分别为16.605万元、9.81万元、9.08万元;
  杨某E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770余万元,个人获利8.331万元;
  黄某F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1,100余万元,个人获利8.27万元;
  吴某G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900余万元,个人获利8.228万元;
  伍某H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530余万元,个人获利1.897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盗版网站内固定保全到陈某A等人复制、上传的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均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的供述及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某A受“野草”委托,招募林某B、黄某F,林某B招募赖某C、严某D、杨某E、吴某G、伍某H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明知他人通过刊登广告等方式营利,仍通过QQ聊天群发布、领受任务,沟通情况,共同为“野草”更新、维护“www.zuikzy.com”“www.131zy.net”等盗版视频网站,并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管某某出庭所作证言,共同证实陈某A等人从其他视频网站下载影视作品后,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进行自动切片、添加赌博网站广告、生成视频链接后,再将链接复制粘贴至各盗版资源网站后台,从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事实。
  3.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出具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出具的《授权状况确认结果回答书》、美国电影协会出具的《版权认定书》、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海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北京代表处出具的《鉴定结果报告书》、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书》,能够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共同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从涉案的“www.131zy.net”“www.zuikzy.com”等网站,固定保全了包括2019年春节档电影《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以及涉案网站均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事实。
  4.各被告人及户名为姚天英、程昊、陈建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共同证实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非法经营数额以及个人获利数额等事实。其中,陈某A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组织实施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12,509,643元,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某B、赖某C、严某D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12,141,843元,个人获利分别为166,050元、98,100元、90,800元;杨某E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7,732,243元,个人获利83,310元;黄某F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11,921,843元,个人获利82,700元;吴某G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9,016,933元,个人获利82,280元;伍某H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5,356,800元,个人获利18,970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各被告人于2019年3月10日被抓获的事实。
  6.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住处及随身处查获涉案手机、电脑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7.《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陈某A于2014年11月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于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A、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A系主犯,被告人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均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A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了罚金,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A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B、赖某C、严某D、杨某E、黄某F、吴某G、伍某H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陈某A辩护人提出的陈某A个人获利与其侵犯著作权行为并非完全对应,林某B辩护人提出的陈某A从“野草”处收到的钱款去向尚未完全查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A、林某B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以全案非法经营数额并结合各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认定各被告人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至于陈某A收到钱款的具体去向,不影响对各被告人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陈某A从其收到钱款中获取的全部非法收入均应计入其个人获利数额,两名辩护人要求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林某B的辩护人提出的“野草”尚未到案,可能会影响在案被告人刑事责任认定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野草”尚未到案并不影响对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对林某B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另案处理的王志义参与犯罪的事实,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构成立功,但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对陈某A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林某B、杨某E、黄某F、吴某G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进一步从宽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本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其后亦未发现新的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故对上述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不受侵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A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B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已缴纳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赖某C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严某D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杨某E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黄某F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七、被告人吴某G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八、被告人伍某H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互联网+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微信公众号传播盗版影视链接,法院判决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下一篇: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时间戳固定网页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