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络搜索服务侵犯著作权的司法判定

来源:中国互联网法务网 2020-02-04 14:20:20 阅读
被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网站构成侵权的情形,不具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在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链接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链接网站上载行为的法律责任交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不妥。
蔡某A诉深圳市 某B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
(2010)深福法 知产初字第70号
 
  原告蔡某A。
  被告深圳市某B 发展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诉被告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 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 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 本院一审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年9月15日、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姜伟斌、黄磊及被 告委托代理人周菲、吕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 告是以创作悬疑小说为主的作家,是中国作家 协会会员,曾获得2000年“贝塔斯曼 ·人民文学”新人奖、2005年新 浪年度图书奖等荣誉,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 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向 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 www.easou.com网站传播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小 说《玛格丽特的秘密》,该作品共210千字。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且被告网站规模 大,侵权行为影响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 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000元等合理开支 33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 被告网站采用搜索引擎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搜 索和链接服务,相关内容来源于被链接网站, 不是由被告服务器提供。2、被告没有明知或 者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履行 了屏蔽关键词和断开链接的义务。被告认为, 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 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 告成立于2005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通信产品、 网络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不含 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国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产品)。
  2006年1月,接 力出版社出版了原告蔡某A的作品《玛格丽特 的秘密》,图书版权页载明作品字数为210千 字。被告对原告主张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异 议。
  北京市方正公证 处(200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754号公证书 记载了以下事实:2009年6月18日,原告委托 代理人王霜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张 蕊和工作人员纪璐璐首先检查了用于证据保全 的硬盘摄像机,该摄像机无任何相关内容且可 以正常录像;之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霜 对自己提供的“多普达D600”手 机进行操作,恢复手机出厂设置,使用该手机 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录wap.easou.com网站 并在线观看了小说《诅咒》,工作人员纪璐璐 使用摄像机对王霜登录上述网站在线观看相关 作品的过程进行了拍摄,后王霜将上述手机交 予公证员张蕊保管,公证员张蕊将上述手机封 存公证处,将上述硬盘摄像机中的录像内容复 制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一张光盘)。同月19 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霜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 处,公证员张蕊和工作人员纪璐璐首先检查了 用于证据保全的硬盘摄像机,该摄像机无任何 相关内容且可以正常录像;之后,公证员张蕊 将上述封存在公证处的“多普达 D600”手机交予王霜。在公证员的监督 下,王霜对自己提供的“多普达 D600”手机进行操作,恢复手机出厂设 置,使用该手机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录 wap.easou.com网站并在线观看了《沉睡之城 》(天机·第一季)、《猫眼》等4部 小说,工作人员纪璐璐使用摄像机对王霜登录 上述网站在线观看相关作品的过程进行了拍摄 ,后公证员张蕊将上述硬盘摄像机中的录像内 容复制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五张光盘)。同 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霜来到北京市方正 公证处,公证员张蕊和工作人员纪璐璐首先检 查了用于证据保全的硬盘摄像机,该摄像机无 任何相关内容且可以正常录像;之后,公证员 张蕊将上述封存在公证处的“多普达 D600”手机交予王霜。在公证员的监督 下,王霜对自己提供的“多普达 D600”手机进行操作,恢复手机出厂设 置,使用该手机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录 wap.easou.com网站并在线观看了《神在看着 你》、《罗刹之国》(天机·第二季 )等11部小说,工作人员纪璐璐使用摄像机对 王霜登录上述网站在线观看相关作品的过程进 行了拍摄,后公证员张蕊将上述硬盘摄像机中 的录像内容复制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六张光 盘)。
  2009年12月10日 ,原告以被告通过其www.easou.com网站传播 《玛格丽特的秘密》等作品,侵犯原告信息网 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该 案与(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64号案件( 作品为《猫眼》)合并审理。在本院指定的举 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09)京方 正内民证字第08754号公证书系复印件,并未 附有有关公证显示内容的光盘或打印、复印资 料。
  2010年9月15日 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09) 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754号公证书原件,该原 件附有证物袋一个。经当庭拆封,证物袋内有 光盘12张。当庭播放上述光盘中有关被控侵权 作品《玛格丽特的秘密》的内容时,手机阅读 页面网址栏显示 “wsp://b.easou.com/novel.m?id= ▼”、 “wsp://b.easou.com/show.m?id=▼ ”,页面显示“书名:蔡某A玛格 丽特的秘密”、“作者:蔡某 A”“下载:JAR/TXT”、 “状态:连载(共47章)”、 “来源:春雨文学”、“更 新03-0610:29”等信息。该次庭审时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陈述其 于起诉前已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向被告发过律 师函;被告确认原告公证取证的 wap.easou.com网站系其经营,但表示其于 2009年8月收到律师函后即采取了相关屏蔽关 键词、断开链接措施。
  就上述阅读页面 显示内容,被告主张:wap.easou.com网站是 一个专业搜索网站,被控侵权小说内容来源于 “春雨文学”网站;原告公证取 证显示的网址是不完整,完整显示的网址可以 注明小说内容的来源网站。
  庭审时,原告明 确主张被告存在的侵权事实为:被告作为网络 服务提供商,对原告享有权利的文字作品进行 深度链接、搜索,将涉案小说内容提供给网民 ,构成直接侵权。
  另查,2010年5 月31日,受被告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 定所(以下简称安证鉴定所)出具粤安计司鉴 (2010)第04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该报告书显示:1、2010年4月29日,用送检 NOKIA手机登录网站wap.easou.com,输入关 键字“猫眼蔡某A”,选择 “小说”,进入“猫眼蔡某 A-宜搜小说搜索”页面,显示“ 猫眼(蔡某A)”、“全本共86章 ”、“来源:cuiweiju.com等两 个网站”等信息。2、选择“猫眼 (蔡某A)”,进入“猫眼宜搜小 说搜索”页面,显示“书名:猫 眼”、“作者:蔡某A”、 “下载:TXT”、“来源: cuiweiju.com”、“更新04- 1913:36”等信息。3、选择“开 始阅读(2来源供选择)”,进入 “阅读方式选择宜搜小说搜索” 页面,显示“用户可以通过页面转换( 推荐)或直接访问web网站方式阅读” 等信息。4、选择“页面转换(推荐) ”,进入“猫眼1宜搜小说搜索 ”页面,页面网址为 “http://b.easou.com/show.m? id=2130352&st=1&ps=500&esi d=0- qjHe9NKHP&chapterUrl=http://cuiwe iju.com/files/article/html/32/32228/94 7543.html”,可以阅读该小说内容。5 、选择“显示完整网页”,进入 “猫眼-引子-科幻灵异-翠微居小说 阅读网”页面,页面网址为 http://b.easou.com/trans.m?url=http: //cuiweiju.com/files/article/html/32/3 2228/947543.html&st=1&ps=500&a mp;esid=0-qjHe9NKHP&id=2130352,可 以阅读该小说内容。6、从“猫眼-1- 宜搜小说搜索”链接 “http://cuiweiju.com/files/arti cle/html/32/32228/947543.html”, 网页显示乱码信息,无法进行阅读。7、在试 验室电脑登录网站 http://cuiweiju.com/files/article/htm l/32/32228/947543.html,显示“猫 眼-引子-科幻灵异-翠微居小说阅读网 ”页面,可以阅读该小说内容;网站 http://cuiweiju.com对应的IP地址为 60.190.99.157。
  上述事实,有涉 案作品出版物、(200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 08754号公证书、粤安计司鉴(2010)第048 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 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 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 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 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 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作品《玛格丽特的秘密》 的著作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出版物作为证 据,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 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 是:1、被告就涉案小说阅读提供网络服务的 性质如何认定?2、被告就涉案小说阅读提供 网络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关于第1个争 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原告享有权利的文字 作品进行深度链接、搜索,将涉案小说内容提 供给网民,构成直接侵权。本案中,原告据以 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为(2009)京方正内民 字第08754号公证书。当庭播放上述公证书所 附光盘中有关被控侵权作品《玛格丽特的秘密 》内容时,手机阅读页面网址栏显示 “wsp://b.easou.com/novel.m?id= ▼”、 “wsp://b.easou.com/show.m?id=▼ ”,页面显示“书名:蔡某A玛格 丽特的秘密”、“作者:蔡某 A”“下载:JAR/TXT”、 “状态:连载(共47章)”、 “来源:春雨文学”、“更 新03-0610:29”等信息。
  被告主张,被告 网站采用搜索引擎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 链接服务,相关内容来源于被链接网站。从被 告反驳证据即安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书》的显示内容看,2010年4月29日,通过手 机登录网站wap.easou.com对与本案合并审理 的(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64号案件所涉 作品《猫眼》进行搜索、阅读,页面网址显示 “http://b.easou.com/show.m? id=2130352&st=1&ps=500&esi d=0- qjHe9NKHP&chapterUrl=http://cuiwe iju.com/files/article/html/32/32228/94 7543.html”。
  从网络技术上讲 ,链接是指设链者将被链接材料的网址嵌入设 链文件的文字或图像中,使用户能够通过点击 该文字、图像而进入所链接的网页。链接包括 普通链接、深度链接等不同方式。普通链接的 对象通常是被链接网站的入口(首页),用户 可以从浏览器显示的地址获知其浏览内容之归 属,用户清楚地知道其已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 个网站上。深度链接是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 置链接,绕开了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将用 户导向某个分页,由于分页上可能没有被链接 网站的标志,用户可能将该分页内容误认为设 链网站的内容。手机上网搜索和电脑上网搜索 很类似,都要经过网页收集、预处理和查询服 务三个过程,搜索引擎系统由搜集器、过滤器 、索引器、检索器和用户接口组成。不同的是 ,由于手机屏幕小,为有效利用手机屏幕显示 最有价值的内容,通常需要对多余的图片、超 级链接、flash动画等内容进行过滤,一般手 机上网搜索在进行到用户接口时,返回给用户 的不是返回给电脑的网页格式(HTML格式) ,而是经过格式转换后适合手机的显示画面( WML格式)。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手机上网 搜索、阅读小说作品通常需要进行格式转换。 HTML到WML的格式转换通常是通过转换器来实 现的,转换器具体实现主要是基于HTML与WML 格式的不同进行相应调整,并且对网页内容进 行压缩和筛选。转换后的网址栏将带有与被转 换页面的URL(网址)相关的参数,即地址栏 内容由两部分组成:“转换程序?参数 名=转换页面的URL(网址)”,其中 转换程序也是用URL(网址)格式来表示。如 http://www.google.cn/gwt/n? u=http://news.baidu.com之中, http://www.google.cn/gwt/n表示转换程 序的URL(网址),u是参数名, http://news.baidu.com是被转换页面的URL (网址)。由此可见,在涉案《司法鉴定检验 报告书》显示的网址内容中, http://b.easou.com是表示转换程序的URL (网址),http://cuiweiju.com是被转换 页面的URL(网址),所阅读的原告小说《猫 眼》内容来源于网站http://cuiweiju.com 。
  从原告取证的涉 案公证书显示内容看,有关小说《玛格丽特的 秘密》的搜索、阅读页面已注明被控侵权小说 来源于“春雨文学”;由于原告 公证取证的有关涉案小说搜索、阅读页面显示 网址不完整,未能显示被转换页面的URL(网 址),无法根据有关被转换页面URL(网址) 信息准确判断被控侵权小说的来源网站。但是 ,涉案公证书有关《玛格丽特的秘密》的显示 页面与涉案《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有关《猫 眼》的显示页面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和表现形 式,并不影响被控侵权小说内容来源于第三方 网站的事实。基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且更新速度 快的特点,结合原告第一次庭审时才提交本案 关键证据即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被告第一次庭 审时已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被告客观上 亦无法就被控侵权小说具体来源网站进行举证 ,故无法准确判断被控侵权小说来源网站的原 因并不可归责于被告。
  基于上述分析, 可以确认:在被告搜索网页上,通过在搜索框 中输入关键字的方式对涉案小说进行搜索、阅 读,是通过客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上实现的 ,即提供小说阅读内容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 被告网站;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 权小说内容存储于被告服务器中,亦不足以否 定被控侵权小说内容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的事实 ;被告就涉案小说阅读所提供的服务为搜索、 链接服务。
  2、关于第2个争 议焦点。
  依照《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对提供搜索、链接服 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 及的作品侵权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 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 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 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该条例规 定断开与侵权产品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 就涉案小说阅读所提供的服务为搜索、链接服 务,小说阅读内容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庭审中 ,原告亦明确其主张被告存在的侵权事实为: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原告享有权利的 文字作品进行深度链接、搜索,将涉案小说内 容提供给网民。如第三方网站未经原告许可传 播涉案作品,则该第三方网站直接实施了侵犯 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被告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 者,本案中并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如被告明 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而提供实质性帮助 ,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因此,认定被告是否 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明 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其主观上是否具 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
  搜索引擎技术是 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项新技术,其服务 宗旨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 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伴随着搜索引 擎技术的发展,针对不同类型数据格式文件提 供专业性的搜索服务应运而生,搜索范围遍及 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 搜索内容来源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由于 互联网各类信息数量巨大、内容庞杂、流转迅 速,要求设链网站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内容是 否存在侵权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无论在技术 能力和经济能力上都是难以实现和不切实际的 。文学作品亦不同于影视、音乐作品,基于文 学作品的特性,搜索引擎对所搜索文学作品内 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具有预见性、识别 性和控制性。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采取禁链措 施,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意味着对该 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就涉案小说阅 读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而言,被告不存在明知 或应知被链接网站构成侵权的情形,并不具有 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在原告 不能证明被告对链接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 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侵犯原告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被链接网站上载行为的法律责 任交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收到原告有关被控侵权行为的通知后,已 采取相应措施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其行为符合 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 讼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予 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A 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 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 诉处理。
  二 Ο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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