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与15家平台共同倡议构建网络音乐版权司法保护新生态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9-10-06 18:01:03 阅读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了一场网络音乐著作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并联合阿里、腾讯、网易、酷狗、酷我、华为、小米等15家网络音乐平台、硬件设备制造商,共同倡导各方共同构建以协商、调解、诉讼手段的合理运用为内容的诚信解纷三级维权机制。

  为加大对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了一场网络音乐著作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并联合阿里、腾讯、网易、酷狗、酷我、华为、小米等15家网络音乐平台、硬件设备制造商,共同发起倡议,倡导各方共同构建以协商、调解、诉讼手段的合理运用为内容的诚信解纷三级维权机制,共同构建网络音乐版权司法保护新生态。

  侵权主体趋于多样化 短视频、直播等新领域侵权逐渐多发

  座谈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部门负责人邓丹云,介绍了该院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整体情况。

  据介绍,自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至2019年9月16日,该院共受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20872件,其中涉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为10041件,占比48.11%,约占全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半壁江山”。

  邓丹云称,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一系列特点和趋势。

  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作品新的传播途径不断出现,也使侵权主体越来越多样化。例如,侵权主体包括复制或改编者;帮助侵权作品在网上传播的网络音乐平台;擅自将未经授权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的网络用户;进行转载或深度链接的网页、微信和微博主体;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

  同时,随着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出现,以短视频、直播为代表的内容创作领域的侵权形式,也出现逐渐多发态势。

  深层链接、云盘秒传 侵权行为复杂隐蔽,新型疑难案件增多

  该类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侵权行为趋于复杂隐蔽化,新型疑难案件增多。

  邓丹云介绍,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速度快、成本低,侵权行为更简单易行,手法更隐秘,而且遍及互联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近年来出现的深层链接、云盘秒传等技术,更是极大地削弱了版权人对其作品传播途径和手段的控制,也让盗版者如虎添翼。

  例如,一些数字音乐平台设置深层链接,聚集起海量曲库,并对链接进行有目地选择、编排、整理,用户可以在点击链接后不跳转或者不实质跳转被链接网页的情况下,就能获得被链接版权内容,导致真正的音乐版权所有者对数字音乐版权失去控制。

  记者了解到,深层链接技术在网络音乐、视频领域均已引发不少诉讼。“盗链盗播”的模式被称为网络“寄生虫”。侵权平台自己不采购版权、不架设服务器,使用其他平台的资源为自己服务,截流了用户和广告,给有数字版权的平台带来损失。

  打包维权、批量起诉 商业维权案件数量激增

  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第三个特点是,商业维权现象普遍,导致该类案件数量激增。

  邓丹云介绍,市场上有版权代理服务公司、版权专门维权机构或知识产权律师,与著作权人之间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协议,获得某些著作财产权,或通过风险代理和利益分成方式等,对著作权维权事务进行打包,以权利人名义进行规模化证据保全后大批量诉讼,分享诉讼赔偿款,形成著作权维权产业链。

  如某公司从其他唱片公司受让取得某些音乐作品著作权后,起诉各大音乐平台和装有音乐播放器的手机商的案件,就高达9823件,占所有音乐类著作权侵权案件比例超过98%。

  邓丹云称,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还展现出权利主体众多、实际权利主体难以查清、授权链条容易存在瑕疵,甚至作品经互联网平台层层交易后、谁是最终权利人往往一团迷雾等特点。

  在赔偿方面,原告方往往只能证明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但无法给出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证据,因此,几乎都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

  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以视频直播使用背景音乐为例,网络用户对音乐作品是在“合理使用”,还是“商业性利用”的界限,变得模糊,也容易形成侵权。

  倡议:共同构建协商、调解、诉讼三级维权机制

  不提倡未经自行协商或社会调解,径行提起诉讼的维权方式

  座谈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发起单位,与会的各大知名网络音乐平台、硬件设备制造商等15家机构作为共同倡议人,签署了一份《规范网络音乐作品授权和保护的倡议书》。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宣读发布了该《倡议书》。

  《倡议书》披露,为公正高效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多维保护互联网文化产业智力成果,参与倡议各方共同认为,全社会应当树立合理索赔、主动赔偿的诚信解纷理念,立足自行协商、社会调解、司法救济三种解纷手段在矛盾化解中的功能与定位,共同构建以协商、调解、诉讼手段的合理运用为内容的诚信解纷三级维权机制。

  《倡议书》提出,始终将自行协商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权利人发现作品被侵权后,应当首先选择协商手段解决纠纷。主动与使用人沟通,告知侵权情况,提供权属证明,以合理赔偿数额进行索赔。

  充分发挥社会调解在网络著作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鼓励协商索赔未果的权利人,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根据该平台的规则,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坚持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法律途径。不提倡未经自行协商或社会调解、径行提起诉讼的维权方式。权利人未经与使用人协商径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诉讼必要性、是否具备协商条件等因素,判断权利人所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开支的合理性。

  另外,《倡议书》还倡导实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加大对拒不赔偿侵权人的惩治力度,以及支持法院参照示范案例推动调解等。 (吴笋林 王瑜玲)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互联网+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出版管理条例2013
下一篇: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