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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搜索引擎排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2024-02-27 查看(144) -
安全类软件擅自或诱导用户实施妨碍、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02-27 查看(129) -
搜索引擎无根据标注,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公司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情况下以标红方式提示网络用户,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了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等法律责任。2024-02-01 查看(79)
即便本案合同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不予采信
二被告辩称本案合同签订于甜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某宁任职期间,后高某宁涉嫌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措施,故本案合同可能涉嫌合同诈骗,但二被告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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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法律实务专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网络实名与否与用户自身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利害关系。 -
网络名誉权法律实务专题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网站版式设计保护法律实务专题
版式设计是指对网站、图书或杂志版面的设计,对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多,实践中也往往容易被忽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与版式设计有关的法律纠纷开始凸现,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容回避的问题。